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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律师该如何认识和宣传辩护成功?

前       言

       在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只要自己办理的案件出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如不批捕(或当事人被改变强制措施)、不起诉或法院判处缓刑及作出无罪判决后,都会以某种方式宣传一下。对这样要宣传一下的行为我很能够理解。一是自己的工作取得了成绩,是件高兴的事,需要和大家分享;二是这样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知名度,表现自己有能力以获得市场的认可。但只要自己所办理案件出现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就进行宣传,有的时候并不是实事求是,而且会无形中贬低了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反感和给律师带来负面影响。

       全文共1951字,阅读时间6分钟

正       文

       在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只要自己办理的案件出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如不批捕(或当事人被改变强制措施)、不起诉或法院判处缓刑及作出无罪判决后,都会以某种方式宣传一下。

       对这样要宣传一下的行为我很能够理解。一是自己的工作取得了成绩,是件高兴的事,需要和大家分享;二是这样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知名度,表现自己有能力以获得市场的认可。在日趋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要获得更多的案源、收取更高的律师费首先是要其他人知道自己是律师,而且是一名不错的律师。除了极其少数的律师不进行市场业务推广外,绝大多数律师都还是需要进行市场业务推广的,其中宣传自己办理的案件就是一种很常见、很普遍的方法。

       虽然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中对律师是否能够宣传自己辩护成功案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只要自己所办理案件出现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就进行宣传,有的时候并不是实事求是,而且会无形中贬低了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反感和给律师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案件是否能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结果的基础是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只能辩可辩之事,无法通过辩护能力或者辩护技巧的发挥改变案件应有的结果。

       我从来不否认好的律师,好的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让案件取得好的结果,在有的时候,还起到了扭转乾坤的作用。但也不同意案件只要出现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都是因为律师辩护的效果。在很多情况下,案件出现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可以说与律师的辩护没有关系,甚至有没有律师公安司法机关都会这样处理。不加区分,只要案件出现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就加以宣传,实际上是不适当的,也不实事求是。

       其次,这种只要案件出现对当事人有利结果就加以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会贬低甚至是否定了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的办案行为,容易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反感。

       在很多时候,案件本就该这样处理的时候,律师宣称是因为自己的辩护行为才取得这样的结果,会让人产生对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误解,认为没有律师的辩护,公安司法机关就会不适当甚至错误的办理案件,给人一种公安司法机关、公安司法人员就是整人的,律师就是来救人和帮助人的感觉。这种行为会导致公安司法人员对律师产生反感,进而影响到对律师辩护职能的认知和接受。

       实践中,很多公安司法人员对律师、对律师行业的误解以及错误认识往往来源于此,也是导致公安司法人员不相信律师,双方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出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就是律师的功劳,出现了对当事人的不利结果就是公安司法人员在使坏,这样的不和谐是无法让彼此之间好好说话,讲道理,摆事实。

       第三,除了少数情况外,案件出现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是律师和具体办案人员之间合力的结果,律师不应将其全部贪为己有。

       在具体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是通过律师强有力的辩护,才让案件取得了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律师在其中功不可没,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甚至承担和冒了风险。但相对于案件的总体数量看,只是其中的少数。客观地说,大多数案件能够出现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是律师和具体办案人员之间合力的结果,大家都为此做出了努力,做出了贡献。独木难以成舟,律师任何的辩护意见如果得不到具体办案人员的支持,是不可能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结果的,不能有是律师的辩护让具体办案人员不得以而为之的想法,而应该有是大家共同努力结果的认知。不根据具体情况,只要案件出现好的结果,律师就全部贪为己有是不客观的表现。

       第四,案件结果对当事人有利,并不一定都意味着所有人的正义都得到了实现,不一定是最好的、最适当的结果。

       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永远做不到精确到丝毫不差,案件出现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也未必能够得到所有人的一致认可,实现了所有人的正义,不一定是最好的、最适当的处理方式,在不少情况下,可能只是目前大家能够接受的处理方式。甚至有的时候,案件出现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还会和社会普通公众伦理情感发生冲突,认为不公正不合理。这种情况下,律师加以宣传其实并不利于律师的自身形象,很容易给律师带来负面评价,给人一种律师就是在从事“捞人”的营生,而不是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认为,当案件出现对当事人有利结果时,律师没有必要也不应当都拿出来秀一秀,在很多情况下,自己偷着乐就可以了。律师的市场业务推广是必须的,但更多的还是要靠自己所办理一个一个案件的积累,以自己的办案行为让自己赢得口碑,获得市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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