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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律师中的本位主义和弱者心态

前     言

       客观地说,律师行业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存在种种乱象,这需要置身于行业中每一个人反思。简单从本位主义和弱者心态出发会让我们看不到或者无视这些问题和乱象的存在,表面上可能是为了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获得社会的更多的关注,但实质结果是渐行渐远,影响和制约律师行业的发展,影响到我们所期望的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也不能获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全文共2917字,阅读时间9分钟

正     文

        对律师中存在的本位主义和弱者心态,可以简单归纳和评价如下:

       一是言必称公平正义和为权利而战。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的存在确是为了维护公民个人权利,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以达成社会公平正义。但在具体个案上,忠诚于当事人的职责和对社会、对司法制度的职责之间往往存在矛盾和冲突,加之公平和正义属于动态的概念,不同人的认知和感受会存在差异,很多时候律师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并不一定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在为自己当事人权利而战的时候,会被认为是对别人权利的损减。在具体个案中,律师未必就代表所有人的公平正义,为所有人的权利而战。

       二是言必称追求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利益。律师的存在使得对席判决得以真正实现,有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维护当事人利益也是律师制度建立的核心和基础。但律师职业具有商业性,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驱使,如何避免受到商业利益的过度侵袭一直是律师职业伦理中重要的问题,也是社会公众最容易对律师产生误解的地方。追求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利益有的时候只是成为了律师追逐利益的借口和理由,成为律师占领道德至高点的手段,以更好地对付外界的批评和指责。

       三是过度夸大执业的不易和艰辛。律师执业门槛相对于其他职业而言,有更高的要求,在执业过程中,也会面临很大的执业压力,也就有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说法。但又有哪一个职业是只有收获而不需要付出,只有光鲜而没有艰辛,要挑战和争取“高薪职业中的高薪位置”,没有付出是完全不可能的。过度夸大职业的不易和艰辛让很多律师有“巨婴” 心态,全能自恋和偏执分离,认为自己从事的是人世间最伟光正的职业,代表和掌握了正义,应得到所有人的尊重和呵护。

       四是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一定是别人的错或用别人的错误为自己开脱和解释。虽不可否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在现实中经常遭受到侵犯,当事人未必会言而有信,真诚的理解和善意的对待律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被人误解。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都是别人的错误而和自己的言行没有关系。在实践中,有些律师特别喜欢用别人的错误为自己行为的不当进行解释和开脱,把自己扮演成无辜者和权利的奋起抗争者,殊不知自己在本质上也是在破坏规则,没有尊崇法律人的形式理性或形式正义。尤其这种责任全部在别人的方式很容易遭致外界对律师的不满,在彼此之间制造对立情绪,不仅不利于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而且也不利于律师整体执业环境的改善。

       客观地说,律师行业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存在种种乱象,这需要置身于行业中每一个人反思。简单从本位主义和弱者心态出发会让我们看不到或者无视这些问题和乱象的存在,表面上可能是为了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获得社会的更多的关注,但实质结果是渐行渐远,影响和制约律师行业的发展,影响到我们所期望的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也不能获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我们认为不论是从行业的整体发展,还是从律师个人成长发展看,当务之急是破除本位主义和弱者心态。这不仅是法律人客观、理性和中立的要求,也是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所必须。一是在职业伦理中去伟大化和高尚化,注重基本职业伦理建设,恪守最基本的职业伦理准则;二是正视执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归责于别人,以开放包容体现自爱获得自尊。

       这是因为虽然伟大化和高尚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律师职业的尊崇感,但律师职业是所有法律职业中伦理价值最容易发生冲突的职业,往往会面临多种价值的平衡和选择。很多时候,律师具体的执业活动很难以言及伟大和高尚,只是制度的设计和程序的选择,一味言及伟大和高尚,会让律师在具体执业活动中出现道德分裂。伟大化和高尚化的后果会导致忽略基本职业伦理的建设,而依靠律师的自我良知和个人道德修养。这种自我良知和个人道德修养在很多时候是靠不住的,你可以说律师职业是个伟大的职业,但不是每个律师都会是伟大和高尚的人。我们现在所欠缺的就是律师的基础伦理建设,缺乏律师在面临价值冲突时的行为准则,以致于乱象丛生,但大家都不以为然,用伟大和高尚来掩饰。

       苏力教授指出,一些政治谜思和职业谜思有可能遮蔽中国法律人的目光,掩饰中国法律职业界的问题,最重要是弄不好会错过时代和世界给中国和中国法治进一步法治和创造的重大机遇。我认为,律师职业的伟大和高尚就是律师中的职业迷思,认为自己接受了法学教育或掌握了法律技能,是公民个人权利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说话办事就更为公道或更公正。但很多时候却并不是那么回事,公众的直观感受和律师们所称的伟大高尚相差甚远,这也就导致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整体评价不高,不是不好而是相当的不好。与其诉诸于空洞的伟大和高尚,还不如尊崇于职业的要求,做好自己的本份,以实际行动体现和发挥律师的作用。

       本位主义和弱者心态带来的另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眼光狭隘,逻辑混乱,过份强调个人内心感受,不考虑自己的付出与宽容,只想要得到别人的认同和尊重。只按自己既定的路线行事,不会换位思考,用狭隘的心理去揣度别人的行为,在发生问题后,首先选择的是抱怨和丑化别人。诸如案子赢了,就是我律师在中间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没有我不会有这样的结果,但案子一旦输了,那一定是法官有问题,被经济利益所驱使或屈从了其他压力;在没有按照自己的预想行使权利,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那一定是法官在歧视性待遇,在刻意打压和刁难律师:法官、检察官都是坏人,一丘之貉,不应当值得信任和尊重,只有我律师是在真正维护当事人权益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为什么不遵守基本的法庭规则和礼仪,都是法官、检察官逼的让我没有办法;我是在全力维护当事人利益,法官凭什么批评我影响效率和事实真相的查明等等。

       这些从自身利益和需求出发,不反思自身行为中的不当,把错误全部归咎于别人或用别人的错误为自己开脱和解释的做法,直接带来的后果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互不信任、互相防范,处于一种“撕裂”状态。这样的“撕裂”对律师行业以及律师个人都不会有好处。律师的权利需要法官、检察官维护,律师的诉求需要得到法官、检察官的支持,如果不抱有宽容和理解,一味的仇视和把责任推卸给法官和检察官,又如何能够得到法官、检察官的理解和支持。更何况很多时候,自己的行为也并非无可挑剔,遭致不公正待遇与自己的行为有莫大关系,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而把责任全部归咎于别人,只会进一步加剧别人对律师行业的误解进而在各方面加以限制和约束。

       一个行业要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获得社会真正的尊重和认可,不是靠自我标榜和把自己扮演成弱者以求更多的宽容和理解。只有正视自己存在的问题,才能获得进步和职业的发展,本位主义和弱者心态是要不得的。尤其在律师行业整体呈高速发展期,每年以接近10%的人数在增长,更应当意识到行业自律和规范建设的重要性,而不是因为一些所谓的职业谜思影响到律师行业从大到强。中国律师的历史太短,很多问题需要历史的沉淀和传承,但首先要找到正确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法治的进步并随着法治的进步不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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