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父母之仇,不共戴天。
封建王朝时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一个人因替父母报仇而伤人甚至杀人,曾一度被认为是“孝”的表现,也能得到百姓们的理解与同情。
武周时期,就曾发生过一起真实的替父报仇案……
据《新唐书·列传》之“孝友”记载:
武则天年间,在同州下邽县(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有一个名叫徐元庆的人,因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所杀”,便一心想要为父报仇。
此后,徐元庆隐姓埋名在一个驿站当起了差役,并伺机接近赵师韫。
几年后,赵师韫升任御史,恰好在徐元庆所在的驿站下榻。于是,徐元庆便亲手手刃了仇人,随后就去投案自首,自缚报官请罪。
徐元庆投案后,负责审理此案的官员们可谓一筹莫展、左右为难:
如果说,从儒家的“孝道”作为出发点,徐元庆为父报仇一事,应该算是一种大孝,非但不用治罪,还应给予奖励。
可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徐元庆擅自杀人一事,也是一种公然挑战国法权威的恶劣行为,非但不能鼓励,还要予以严惩。
于是,左右为难的官员便将此事逐级上报到中央集团,以寻求此案的解决之道。
朝廷命官在官家驿站惨遭草民戕害,霎时间朝野上下一片哗然,而对于如何处置这个凶手,朝堂之上也是分歧不断。
那么,对于徐元庆的替父报仇案,武则天又是怎样处理的呢?
原本,武则天念在徐元庆一片孝心,想要赦免他的死罪。
谁承想,左拾遗陈子昂却对此事有着不同的看法……
为此,陈子昂还专门写了一篇名为《复仇议状》的文章,就此案提出了一个折中之策: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
在陈子昂看来,徐元庆一案实属蓄意谋杀,案情清楚,按照国法理应判其死刑。但是,念其为父报仇、一片孝心,也算情有可原,因此建议执行死刑后,再对其为父尽孝的行为予以表彰。
当时,朝堂上的官员们连连点头,都觉得陈子昂的建议不失为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一方面兼顾了孝道,而另一方面也捍卫了国法。
于是,按照陈子昂的提议,徐元庆被判处死刑,在其死后,朝廷又对其的孝义进行了一番表扬与宣传。
几十年过去了,当柳宗元读到有关徐元庆复仇案的记述,以及陈子昂所写的《复仇议状》时,却产生了一种很不好的感觉……
柳宗元认为,陈子昂的建议不但自相矛盾,同时还违背了礼法,随后便写了一篇《驳复仇议》的文章,以此来表明自己的态度。
那么,对于这件几十年前的案件,柳宗元为何会如此较真呢?
在柳宗元看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徐元庆复仇案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说,赵师韫本身就是一个虐杀无辜之徒,而地方官府又对其包庇纵容,非但不追究罪责,反而还官官相护,那么徐元庆在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正义的情况下,不得不处心积虑的杀人报仇,这样的情况应该“是守礼而行义也”,不应该判其死刑。
如果说,徐元庆的父亲本身犯罪,作为县尉的赵师韫将其杀死,并不违背法律,则其“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那么徐元庆就是罪有应得,不应该对其进行表扬和宣传。
可以说,柳宗元一针见血地就指出了审判血亲复仇案的总原则:若复仇本身合“礼”,那就应该合“法”,也应该予以奖励;若复仇本身不合“礼”,那它肯定不合“法”,就应该受到惩罚。
而柳宗元之所以驳斥陈子昂的《复仇议状》,实际上就是为了再一次强调儒家“以礼入法”的思想观念。
距今为止,徐元庆“为父报仇案”已经1000多年过去了,而陈子昂的《复仇议状》和柳宗元的《驳复仇议》,却依旧记录着那场千年前的“礼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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