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
根据上述,我们可以看到荒唐的逻辑推论:首先,你一直在加班加点,所以你是同意公司继续这样安排加班加点的。其次,现在公司因为你是同意的,所以拓展了业务。
再次,那么你突然不加班加点,就有交不了货的风险,你就有责任。故要承担责任,酌定15%的违约赔偿,才有我们看到的赔偿1万8千元的判决书。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但对于这样的维持原判真的是不理解,本案最关键的判定依据,不是要对员工不加班到底违不违法进行认定吗?怎么会有这样的有责推定作为判定依据呢?在这个不加班不违法的实据下面,公司其他的言辞推论都是苍白的,判定本案甚至都不需要被诉人到场,举证,或提出异议。相反,公司乱用因果关系,将经营管理失败导致的企业风险赔付转嫁给员工,并起诉追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和穷追猛打,用近求退,掩藏自己在解除合同要承担赔付的社会责任。希望有良心的法官好好查查。不要让本案成为法律体系的一大污点,更加不要成为法制建设的一次倒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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