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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掘品·藏品——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移交博物馆小议

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移交博物馆的相关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行业难点与痛点,文物争夺战甚至成为考古所与博物馆诸多矛盾的导火索。考古所与博物馆并非截然对立的两类机构,而是业务工作各有侧重,前者更偏向于文物的考古发掘、整理、研究,后者更偏向于文物的保管、展示、传播。解决好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博物馆问题,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考古学,也有利于博物馆可持续地高质量发展。

出土文物归属的争夺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其中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出土的文物除根据需要交给科学研究部门研究的以外,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除此外,国家文物局1998年专门出台《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1998〕038号),对移交的时限、对象、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虽有法律法规保驾护航,但现实情况下的考古出土文物移交依然较难实现。这并非用“有法不依”就能简单解释,更多还是现实的困难。究其原因,考古所和博物馆都肯定站在各自立场上维护自身利益。考古所主要担心两个方面:一是出土文物移交博物馆后,由于单位之间的壁垒,今后研究需要调取文物原件时比较麻烦;二是大多数博物馆在利用文物时没有充分尊重考古所的原始工作,如名分上没有注明发掘考古单位,利益上借展费等收入均与考古所无关。而博物馆则主要担心没有新鲜血液补充馆藏,所以埋怨考古所不及时移交出土文物。如今一些考古所开始建设考古博物馆,而博物馆也设置考古部,考古所与博物馆之间的文物争夺战旷日持久,并非行业健康发展态势。

文物和资料一并移交

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博物馆,出于展示效果等方面考虑,博物馆都想要完整器物、典型代表器物、品相好的精品文物,至少也是可修复的残缺文物。这种想法不可取,文物最大的意义在于本体及其蕴含的文化信息。即便是碎陶片、田野考古采集的土样等都有可能是未来博物馆的重要展品,因此博物馆不能有“猎宝”“藏宝”思想。历史文化的见证物都应该是博物馆收藏保管的对象。
除了出土文物本体,是否包含其他呢?《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考古发掘品移交时,发掘单位应向收藏单位提供文物登帐、编目和建档所必需的原始记录资料副本”。那原始记录资料是什么呢?
考古发掘是系统化工作,考古成果并非仅是考古出土文物。《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指出,考古发掘记录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三种形式。文字记录包括工地日记、探方日记、发掘记录表、遗迹单位总记录,以及遗迹编号、影像、资料采集机和入库等登记表格。测绘记录包括发掘区总平、剖面图;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遗迹平、剖面(侧视)图。影像记录包括摄影资料、摄像资料等。这些资料是后期整理、编写报告、研究的一手资料。是不是这些资料都要移交呢?
对于博物馆而言,藏品入藏后,要采集藏品信息,其主要目的是弄清藏品出身,了解藏品的流传经历。移交并非将考古成果完全移交,除了考古出土文物本身,主要是能帮助博物馆完善文物信息的资料。如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WW/T0017—2013),馆藏文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含原名)”一项。原名是指“馆藏文物在现收藏单位《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上的原有名称”。就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后成为博物馆藏品而言,考古所移交时的名称通常就是藏品的原名,而这个也通常是根据考古发掘时的记录命名的。馆藏文物管理信息中包含的“考古发掘信息”一项只能根据考古出土文物的发掘记录登录。对于考古出土文物而言,博物馆更要弄清文物所属遗址,甚至具体出土层位、遗迹单位,清楚该文物与其他遗物的共存关系,这些信息包含了丰富的文化信息,在后续出土文物展示利用时作用极大。因此,考古原始资料副本也并非需要全盘移交,但博物馆要能通过资料建立藏品的详细档案。

宜疏不宜堵

目前解决矛盾的关键并非“有我无你”,针锋相对,而是要最大程度满足考古所与博物馆的各取所需,寻找到两类机构的利益平衡点。
首先,建立合理高效的博物馆藏品提用机制。考古出土文物及资料是一手资料,也是考古研究的重要支撑。博物馆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研究,虽然都是同一批出土文物,但考古所的考古研究与博物馆的藏品研究在研究方法与内容上都有所不同。目前大多数博物馆的藏品提用机制不完善,一旦进入库房,要想提用研究程序繁琐。除了移交合同时的明文规定,博物馆应与出土文物发掘单位探索建立合理高效的藏品提用机制,如考古所需要调看藏品研究时,博物馆“一路绿灯”提供便利条件。
其次,建立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利益共享机制。《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移交后的考古发掘品在展览时应注明原发掘单位。移交后的考古发掘品赴境外展览时,在代表团和随展人员的组成上应根据展览需要充分考虑原发掘单位人员,外方提供的展览费用应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原发掘单位”。现实情况是,展出文物的说明牌大多仅注明“某遗址出土”,而没有书写“某考古所移交”等信息。而在出国(境)展览时,跟考古所也没有关系。考古所与博物馆应协同合作,互相支撑,考古所提供实物资源,博物馆最大程度发挥好这些资源的效益,最后利益共享,合作共赢。
最后,探索建设文物中心库房并发挥好其作用。考古所担心移交后调用文物受阻,博物馆的库房容量也有限,将文物集中保管在“集中储存中心”或许可以解决问题。《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加强文物中心库房建设”。2022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实施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其中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领域,“十四五”时期要建设20个国家重点区域考古标本库房。建设文物中心库房,各机构有三怕:一怕文物被调拨,二怕今后使用文物不方便,三怕文物代管要出钱。文物中心库房好比把文物存入“银行共享账户”,应秉持“权属不变、提用方便、资源共享、无偿代管”的原则。但在体制上需要进一步理清文物中心库房的隶属关系等,消除考古所、博物馆等单位的顾虑,提升文物资源利用率。信息化时代下,可以考虑加强出土文物基础数据采集,建立区域性文物数据中心,打破实物的部分局限性,同时为线上展示利用提供基础。
考古出土文物保管在考古所还是博物馆并非至关重要,关键是深入挖掘出土文物内涵,充分利用出土文物,最大程度发挥文物资源效益,让考古成果真正惠及民众。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考古成果的博物馆化解码与传播研究”(21CKG025)阶段成果
编辑:卢   阳 范一苇 
审核:冯朝晖
复审:崔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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