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个人上门维修电脑、零星采购、私人提供的盒饭等,一般会计是可以入账,但不得税前列支。现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很多小公司或者个人提供这类服务,但没发票,如果不能税前列支的话,会增加创业者的难度,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有灵活变通的例子可以参考?
应该说,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只是税前扣除凭证中的重要凭证之一。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会经常遇到没有发票的业务处理,这些没有发票的业务,有的是不需要发票,有的是政策规定可以不开具发票,有的是无法取得发票等各种不同的情况。
实质上,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没有发票业务的处理,在政策规定上有一定的偏差,会计可以入账的凭证,却不能税前列支的情形还是存在的。尤其是增值税是以票控税,没有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而有些没有发票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一、企业内部自制的凭证。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工资薪金。企业为员工发放薪金、津贴和年终奖等的依据是企业内部自制的工资单是可以税前列支的,包括据此计提的附加费、教育经费等也同样可以税前列支。
在此强调的是,注意区别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劳务报酬超过500元的需要提供发票。
2、固定资产折旧和费用摊销。企业每月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费用摊销明细表,是企业自制的内部凭证,可以在税前扣除。
3、员工出差的差旅费补贴和误餐补助。这同样是企业内部自制的凭证,在凭证上需要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信息的差旅费报销单作为原始凭据,并根据企业内部差旅费报销制度,给予员工外出的补助,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还有出入库单、成本计算单等。
二、小额零星支出。国税公告【2018】28号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也就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低于500元的不需要发票。
三、分割单。分割单是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由保管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单位的原始凭证分割单。
比如,企业承租的办公或生产经营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络通讯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的方式,并开具的凭证。承租方可以凭分割单据实入账,税前扣除。但分割单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如果需要抵扣进项税,还需要与租赁方协商。
这类分割单还有贷款利息、技术研发费等。
四、企业在业务发生时没有及时取得发票,后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发票的,可凭内外部的证明资料,如业务活动的合同和协议,物流的证明资料,内部的出入库凭证,银行付款流水单,以及其他会计凭证等可以佐证其支出真实性,则支出的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当然,没有发票的支出,还有公益组织捐赠支出、违约罚没支出、股息红利支出、政府的税费支出、向境外支付的款项、在境外的消费支出,以及对铁路的支出、对军队的支出、机票支出、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等,这些支出都可以使用不同的票据在税前列支。
总之,不是所有的支出都有可能取得发票。应该说,28号公告对所得税税前扣除解读的很清晰,按政策执行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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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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