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作时,发现很多企业有这样一个情况,由于没有提前做,就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事情是这样的:到了12月份时,企业有员工出差的情况,一直到第二年1月份才能回到单位,这期间出差的费用,动车票、打车票、还有吃饭、住宿,差旅津贴等一大堆的支出,一谷脑地等到了次年1月份才能报销,这里面有很多的票据还是12月份开具的日期。这个出差的员工将12月的、1月的所有票据拿到财务顺利地报销了,财务也做了账,所得税的年报也都正常报了,一年多以后,被税局发现了,要求把这些12月份的票据费用全部剔除,补税!
为什么呢?我们假设是2020年12月的票据,因为报销时已经是2021年1月了,也就是年终关账以后报销的费用,财务只能计入到2021年期间费用中,但是在税法上2020年12月的费用属于跨期费用,不能计入2021年度了,需要纳税调整(增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需要怎么处理,企业才不会损失呢?
正确的做法是:先调整202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追补确认2020年度的成本费用,进而减少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最后提醒出差在外12月份回不来的员工们,将你预计的费用支出提前告诉财务,预提出来,等报销时再反冲预提,这样就避免了损失和麻烦哦。
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是:
12月时: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预提费用或其他应付款等
在次年1月实际报销时:
借:预提费用或其他应付款等
贷:银行存款等
同样的道理,这样的处理也可以用于不需要发票的支出,比如给员工发放的奖金等,如果当年的奖金需要在次年发放,可以在12月份预提出来,等实际发放时再反冲,这样这部分奖金就可以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
会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在次年发放时,注意:一定要在汇算清缴前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再扩展一下,房地产企业的特殊规定:正常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也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定成本费用的支出,但是较为常见的就是房地产企业开发了两期项目:一期和二期,这两期项目共用一个公共配套设施,假如一期项目完工了,但是公共配套设施没有完工,这时如果符合下面的条件,该公共配套设施就可以预提费用,也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
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总结规则
1、遵循权责发生制
一定要归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需要发票的,发票日期在当年;次年的发票不受影响。
2、沟通确定好金额
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沟通好,需要发生的成本费用,还未确认的金额,最好有明细项目。
3、跨期要会调整
万一还是出现了跨期的发票,可以先调整企业所得税,再追补至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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