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外包,工人不是我们单位的,但由我单位支付食堂工人劳务费,支付食堂工人的劳务费可以列支职工福利费吗...
解答:
1、会计核算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
财企(2009)242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对于外聘食堂工作人员支付的劳务费,视同企业职工,其劳务报酬根据财企(2009)242号规定会计核算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中。
2、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总体上,对于职工食堂的支出,会计核算与税前扣除是一致的,因此对于职工外聘人员支付的劳务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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