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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作为特殊的行业,其人员包括出资的律师、合伙人律师、雇员以及兼职律师等多种形态的从业模式,由于身份的不同,而在税法上分别有不同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本文将对上述不同从业形式的律师分别进行了整理归纳。

一、出资律师

国税发[2000]149号中是这样规定的: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这个政策是比较早的,规定将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作为生产经营所得来纳税。其实即使不知道这个政策,在2019年后新个税法颁布实施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及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均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2016年以后律师事务所很少能核定征收了,即使有核定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也不得低于25%,因此原有的已经失效的政策就不再赘述。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比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二、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三、雇员律师

雇员律师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报酬,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并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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