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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灵活用工平台,为企业降低90%以上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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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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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企业通过私对私进行结算,以不合规方式业务往来,未反映在企业公账上,也未申报个税,这样对企业和个人造成很大的税务风险;主播若无法提供合规票据,企业则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支付的1,000万元费用无法列支。

企业实际缴纳:

增值税:1400*6%=84万元

附加税:84*12%=10.08万元

企业所得税:(1400-10.08)*25%=347.48万元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2*(1-20%)*20%]*500=160万元

企业综合成本:84+10.08+347.48+160=601.56万元

灵活用工税收筹划后:

采用灵活用工方案后,直播企业收入1,400万元、主播总收入1,000万元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支付充值金额7%作为服务费,企业获得灵工系统落地园区开具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进项抵扣,并可列支成本。

企业实际缴纳:

服务费:[1000*(1+7%)]*7%=74.9万元

增值税:(1400-1074.9/1.06)*6%=23.16万元

附加税:23.16*12%=2.78万元

企业所得税:(1400-2.78-1074.9/1.06)*25%=95.79万元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通过接好活平台,个人和企业均不需要额外支付

企业综合成本:74.9+23.16+2.78+95.79=196.63万元

共计税:601.56-196.63=404.93万元

节税比例为:404.93/601.56*100%=67.31%

案例二:

国内某保险公司雇佣2000人兼职从事营销推广,企业每月支付推广费1600万元,人均单月入8000元,相关个人所得税已经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算办法: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企业实际缴纳: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8000×(1-20%)×20%×2000=256万元

采用灵活用工方案后,推广人员作为平台上的自由职业者即认定为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将个人经营所得转给灵活用工系统平台,保险公司同时获得园区开具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进项抵扣,并可列支成本。

企业实际缴纳:

服务费:[1600*(1+7%)]*7%=119.84万元

增值税进项可抵扣: (1600+119.84)/1.06*6%=97.34万元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通过接好活平台,个人和企业均不需要额外支付

企业综合成本:119.84-97.34=22.5万元

共节税:256-22.5=233.5万元

节税比例为:233.5/256*1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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