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所谓的三流一致是指货物/劳务流,发票流、资金流三者保持一致。三流一致最早可追溯到国税发[1995]192号:“(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实际上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销售方、收款方、开票方三者保持一致。即谁卖货,谁收款,谁开票。
以下几种情况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形:
情形1:公司员工替公司代垫费用,取得供应方开具的发票,付款方是员工,此种情况销售方、收款方、开票方是保持一致的,不属于1995年192文所说的不一致情况,只是付款方和购买方不一致而已。常见于出差人员出差过程中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餐费等。
情形2:购买方委托第三方支付货款,此种情况销售方、收款方、开票方也是保持一致的,只是购买方、付款方不一致而已,建议销售方、购买方、付款方可以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常见于分公司或者子公司采购,总公司或者母公司集中付款的情况
情形3:销售方委托第三方收款,此种情形才是真正的属于国税发[1995]192号所说的,不符合三流一致的情形。建议销售方、购买方、收款方可以签订委托收款协议。
三流一致的初衷主要还是为了防范虚开发票的问题,实际工作三流不一致未必就一定有问题。如果是真实交易,进项税额还是可以抵扣的,当然,在不增加成本或者降低效率的情况下,能做到三流一致还是尽量做到,免去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国税发[1995]192号
国税函[2006]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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