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方:增值税、附加税、个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一)增值税
1、购买
(1)小于2年的 出售全价/(1+5%)*5%
(2)大于等于2年的
北上广深 非普通住房=转让差额/(1+5%)*5%
普通住房 免税
其他地区 免税
购买时间指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日期
2、自建自用 免税
3、涉及家庭财产分割无偿转让 免征
(1)离婚财产分割
(2)赠与真系亲属
(3)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
(4)继承
(二)、附加税
1、以缴纳的增值税全额为计税依据,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附加税
2、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包括自然人)
3、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三)、个税
1、自建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财税字(1999)278号
2、符合条件的无偿赠与 免征
(1)赠与直系亲属
(2)赠与抚养人赡养人
(3)继承
3、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 不征
4、其他方式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以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征收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应纳税额(收入-原捐赠人购置成本-合理税费)*20%,转让让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核定
(四)、印花税
1、销售 免征
2、继承、赠与、交换、分割不免,所载金额的0.05%
(五)、土地增值税 免征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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