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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资金往来财税风险问题

一、有偿借贷、无偿借贷

(一)增值税问题:企业间有偿借贷、无偿借贷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1. 集团外企业有偿借贷收到利息要交增值税,无偿借贷不收利息要视同销售也要交增值税。

2. 集团内企业有偿借贷要交增值税,无偿借贷原则上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2-2023.12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所以,集团内无偿借贷是视同销售,但免增值税。

(二)所得税问题:

集团内子公司资金无偿调拨给其他公司,只有双方税负相同才不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原则是双方都是盈利或双方都是亏损,最终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才行。否则,若一家亏损,一家盈利,盈利的列支财务费用减少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目的,亏损的一家反正都是亏损,做了收入依然亏损,虽然是时间性差异,但当年国家税收肯定减少。

国税总局2017年第6号文: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这就要求两家公司税率相同、同盈或同亏、享受优惠政策也一样,这样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才不会最终导致国家税收减少,企业所得税才不被纳税调整。

二、统借统还

1.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转借给下属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利息,不得居间牟利,免增值税;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统借统要满足三个条件:一定是集团企业,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要签标准统借统还协议。

3.统借统正常收取利息,正常开票,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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