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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一、合伙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财政部税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是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其盈利分配给各合伙人,是自然人合伙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人合伙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纳税原则,这里的“分”并不是实际分配到合伙人的金额,而是“分配”的意思,即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分配,包括各合伙人已收到的分配部分,也包括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未支付部分,各合伙人对以上两部分都要分配计算所得税。

三、自然合伙人怎么缴纳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一特殊部分,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规定,确定自然人合伙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法人合伙企业怎么缴纳所得税

法人合伙企业对于已分及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所得部分,全部按照分配比例计算并入企业所得,在不考虑其他优惠条件时是按照25%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于合伙协议约定先收回本金后确认收益部分怎么处理

对法人合伙人来说,大部分合伙协议中约定一开始收回的都是成本,成本全部收回之后再确认投资收益的条款,为了避免税务风险,无论投资方将该笔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都需要合伙企业提供一份资本账户表,界定分回资金的实质,如果分回的实质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分红或经营所得,则应该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分回的实质是成本的收回,应该确认为冲减投资成本;也可以全部将收回部分按合同条款冲减投资成本,但税收计算时按界定的资金性质缴纳税收,这样就会产生税会差异,后期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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