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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企业涉税风险简要解析

提到加油站,大家司空见惯了,尤其是开车的朋友。加油站属于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经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即不管加油站年销售额是多少,都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加油站从销售情况来看,除部分小额配送业务外,其销售方式以零售为主。结算方式有现金、银行转账及第三方支付(主要为微信和支付宝)。从运营规范程度来看,国有加油站(以中石油、中石化为主),内部控制较为严格,风险较小;其他加油站(尤其是民营加油站),管理相对来说较为混乱,结算方式灵活,风险较大。

结合目前加油站的实际运营情况,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涉税风险:

01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总所周知,因成品油的受众面广,导致加油站的销售对象离散度高、现金或第三方支付结算的情况较多,使得加油站通常存在较大比例的无票销售,比如大量的私家车等非经营主体采购成品油不要发票等。

加油站大量无票收入的存在,为虚开专用发票提供了空间。面对大量的无票收入,不少加油站受利益驱动而动了“歪心思”,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从而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一旦被认定虚开,将面临“偷税”的指控,甚至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可谓“输钱又输人”。

另外,在采购环节,加油站也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具体如下:

1.在生产和批发环节,票货分离为虚开发票提供了条件

从生产和批发企业销售业务流程来看,大部分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货款结算、各业务节点衔接等方面均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但却无法避免发票开具和提油相分离的情况。实际中,部分加油站利用提油企业和受票企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取得专用发票进行虚抵,少缴增值税。

2.在运输环节,货物流向不可控

为了减少油品运送的风险,一些生产及批发企业在成品油外销业务中,基本不再负责配送,而由用油企业自提。实际中,存在运输车辆走向及运输货物情况信息缺失的情况,导致在购销双方资金流、票据流一致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货物流,也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

02 隐瞒收入或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风险

如前所述,加油站因其自身经营的特点,存在大量的无票销售,同时还存在机外销售隐瞒收入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无票收入的隐瞒及延迟确认

由于加油站昼夜经营,分布广,进货途径多,顾客流动大,因此存在加油机表数据与申报数据经常不符、实际库存与账表难以核实等情形。为了少缴税或晚缴税,没有或未及时将部分无票销售如实计入当期收入,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

另外,某些加油站附设的商店、促销赠送的礼品、汽车零配件修理修配等应税行为也存在没有申报的情况,同样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2.机外销售隐瞒收入

机外销售也是加油站偷逃税款的一个主要手段。机外销售,顾名思义,指的是不通过税控加油机的对外销售,主要表现为加油站购进成品油后,采用不入库的手段,直接批发给小型加油站,或直接销售给工厂、专业车队、农业用户等。

另外,加油站也存在对摩托车、出租车或个人消费的油品不通过税控加油机销售而采用秤或油桶计量、手摇泵等方式进行销售的情形。

实务中,还存在部分加油站利用购进油与销售油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掩盖实际销售数量及销售收入的情形。加油站购进成品油时一般以吨为计量单位,而销售时以升为计量单位,由于成品油质量不同,其密度也不相同,因此,从吨换算为升的比例不同,导致在换算过程中必然有误差,部分加油站利用换算差额部分采取机外加油,隐瞒收入少缴税。

03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违规开票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五条的规定,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笔者也在实际业务中发现,不少企业明明购买的加油卡或加油卡充值,取得发票却是销售成品油的发票,这实际上属于不合规发票,按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其实,解决上述问题也不难。从2018年开始推行税收分类编码以来,考虑到上述情形,总局推出“60000000000000000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加油站销售加油卡或接受加油卡充值时,应按预收款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可开具普通发票,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如果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加油后按加油记录汇总开具。

04 销售折扣未正确开具发票

加油站在日常经营中,经常搞打折促销的活动,这就涉及销售折扣的处理。销售折扣的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1.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对于折扣销售,笔者认为有两种开票方式:

一是直接按折扣后的金额开票。比如:某企业加油按原价1000元,享受九折优惠,实付900元,此时,加油站可以直接按900元开票。

二是折扣额在发票金额栏直接注明。接上例,加油站按原价1000元和折扣-100开具两行,实际总金额仍为900元。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接上例,加油站打折促销,相当于给与商业折扣,应该按实际收到的900元为基础确认相关收入。

实际上,加油站在搞打折促销时,还存在“充(或存)××元送××元”的情况,比如“充1000元送50元”,即充1000元可以加1050元的油,这也相当于折扣销售(或商业折扣)。这种情况下,不管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包括开票,都按1000元处理即可。

05 违反税控加油机使用规定

实务中,对于税控加油机的使用及维护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管理混乱、数据不准确、维护滞后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第三条的规定,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第四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加油站的税控加油机进行检查,对采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数量的,除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为解决传统的税控设备可靠性差、传输保存数据困难等问题,2019年山东省税务局在全省推广“加油站数据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并逐步实现加油站数据信息实时采集管理的“全覆盖”,该系统强化了成品油全链条税收监管,有助于进一步营造公平的行业税收秩序和市场环境。除山东外,全国其他省份也在大力推广类似系统,比如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等。

随着加油站新信息系统的大力推广使用,将有效遏制隐匿销售收入等不法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稳定的营商环境,也有利于企业降低涉税风险,实现良性发展。

另外,还要提醒大家一个风险:有部分加油站贪图便宜,从地炼企业以低价购入成品油但是没有取得发票,这其实是一个比较低级的错误,但是却存在大风险。根据规定,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时,没有纳税调整,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据笔者了解,有家加油站就是因此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几百万并处罚款。

以上是笔者借某地对加油站进行税务稽查为契机,对加油站涉税风险进行的简要分析,希望对加油站经营者及财务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另外,在分析时难免存在不足或错误,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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