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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简史

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一般认为,公证人的远祖是古罗马的“达比伦”,是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其基本职能是代拟各种法律文书和确认文约。但是,这些代书人不享有国家授予的权力,其制作的文书不直接具有证明力。

13世纪的法国,存在一种叫“诺达里”的办理法律文书的人员,他们原本是依附于审判机构的书记员,后来逐步脱离其服务的审判机构独立从事活动,而这些人从审判机构那里沿袭的特权形成类似于今天公证业的特点,他们拟制的文件也获得了证明力和执行力。

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出于保障契约制度法律安全的需要,拿破仑于1803年颁布了著名的“风月法令”,确立了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都建立了本国的公证制度。因为历史原因和法律文化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公证制度。

在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公证职能具有两大特征:

一是公证人处于一个享有特权证人的地位,公证书赋予其证明的合约以完全效力;

二是公证人的特权证人角色赋予其本身另一项非常特殊的权力,即他所制作的公证书具有执行力。

十月革命后,为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22年苏俄颁布了《公证条例》,创建了社会主义的公证制度。

中国古代历史上也有“私契官印”的制度和“中人”作证的习俗,而中国现代公证制度的建立,则起始于民国时期。1935年,南京政府以司法院的名义公布了《公证暂行规则》,这是旧中国的第一部公证法规。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颁布,2006年3月1日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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