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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索 引 号:A07B-2008-280分类: 公安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08年02月26日
名  称: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开方式:网站
公开时限:长期
公开范围:社会
种  类: 行政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承办处室:  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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