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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拆迁前“突击离婚”构成诈骗罪吗?

沈彬 法律工作者

拆迁前“突击离婚”,最多只能按民事欺诈,由拆迁部门提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相关补偿协议无效。

四川宜宾市翠屏区农民尹定前所在的村子,被划入经济开发区面临征地。当地拆迁补偿是按人头算的,于是尹想出主意:先跟老婆离婚,之后跟77岁的丈母娘结婚,把“丈母娘”的户口迁到家里,尹多拿了“丈母娘”的拆迁费和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偿141480元。拆迁之后,尹又与“丈母娘”离婚,再与妻子复婚。故事说到这里,还只是一场闹剧,不过,马上成了悲剧——尹氏夫妻已经受到刑事追究,涉嫌罪名是“诈骗罪”(8月17日《华西都市报》)。

其实,为了多拿拆迁款而突击结婚、离婚的,全国并不少见,但这次宜宾居然按犯罪处理,实在让人惊讶。

首先,何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那么尹定前的结婚-离婚-复婚,算不算诈骗罪里的“虚构事实”呢?我国《婚姻法》对婚姻认定,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除了近亲属不得结婚等法定禁止情形外,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就是真实有效的婚姻,而不过问结婚当事人之间的结婚目的。所以,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一说。既然尹定前这些婚姻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那何谈他在“虚构事实”,构成诈骗呢?

其二,将征地前的“突击离婚”列入犯罪,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激化了社会矛盾。

说“钻政策空子”也罢,说“合理利用规则”也罢,面对拆迁款的诱惑,一些人放弃起码的亲情、人伦,突击离/结婚,至少在道德上应受到负面评价。但道德上的批评,不能直接升级为刑罚。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不是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应定罪量刑的,这不仅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刑罚应作为“最后手段”,它只能针对直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尹氏夫妇的一系列婚姻行为,都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都在游戏规则内,对他们适用刑罚,属于政府反应过火。最多只能按民事欺诈,由拆迁部门提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相关补偿协议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尹定前的投案自首,是迫于当地有关部门针对所谓“户籍作假”开展的“联合清查打击活动”的压力,有理由认为当地类似的“突击结婚”不是个案,对尹的高调刑事追究,更有一分“杀鸡儆猴”的意味。其实,村民与当地政府的拆迁纠纷,本身只是经济纠纷,司法机关的不适当介入,将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看似挽回了“国家损失”,实则打压了被征地村民的议价权,加深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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