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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我公司向国外金融机构借款,每季度对方会发一份 Payment Notice 作为偿还利息的凭证,我想问一下我公司可以凭借这个 Payment Notice,来税前扣除吗 ,我公司支付这个利息时会为对方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费,所得税申请了税收协定待遇,取得增值税的完税证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因此,在税务机关审查前或无疑义的前提下,贵司可以凭借这个 Payment Notice 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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