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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案件的客观证据———重罪犯罪案件的一些知识(一)

       这几天国庆假期,因假后有骗取出口退税方面的讲课任务而备课,期间又闲着没事看了大卫芬奇导演(多年前还导演过著名的《七宗罪》也是小编喜欢的电影)的奈飞剧《心理神探》(又名《心灵猎人》),抛开精彩剧本的艺术成份,有不少难得的真实犯罪描述,且能将无联系的证据串起来又符合逻辑,不亚于《七宗罪》,而且能够发现像《沉默羔羊》的影子。一句话,理论研究不能离开实战、实战更需要理论知识的支撑,这也正是一线的司法者需要的。

       回想起来自己之前有几年重罪检察的经历,检察的重罪包括各种死刑犯罪与毒品犯罪,遇到问题常感叹从学校带岀来的知识远远不够。因小编担心在介入侦查及开庭时因概念错误引来同行的偷笑,也只好找书看看认真学习,更重要的是找专业知识的人请教,在办案中慢慢积累经验总结心得。重罪案件的审查要非常严谨,且有的审查内容不宜放在公众号上,特别是汇报毒品犯罪的时候,开这一系列只是汇报小编认为应该知道的一些知识点同时也可以让非法律的朋友了解一些知识,不会太专业引不起兴趣如办案中遇到具体问题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另行相互交流。最后小编还要说明的是,对案中的一些科学类证据,不必一定要完全掌握,因为我们不是专业人士,但要理解为什么会这样以及能解决什么问题,以下的汇报也基于此。

       开这一系列非常诚惶诚恐,科学日新月异,各种新规也层出不穷,几年前的经验似乎早已过时,不当之处请大家指出,也让小编重新更新知识点,在此先谢过。

       印象中性侵原不是刑法用语,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使用的是性侵害。《刑法(修十一)》增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同时性侵也可以当作这一类犯罪的集合。最典型的是强奸罪,另外还有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等。选择性侵类案件审查作为公众号新系列汇报的开始,一是多年前小编参与过一件此类案件办理,最终从证据上认定原审破告人无罪,印象还是颇深;二是这一标题吸引眼球,希望多些朋友观看。

       在审查重罪案件,我们最忌的是脑中先定义是什么犯罪,应先审查案中的客观证据。性侵类案件的客观证据有其特别之处,主要集中在会有精液、毛发、皮屑等,以及身体特别是外阴的损伤等。但实践中也有被害人可能因感到羞耻等原因,有的可能数日甚至数月数年才去报案,有的虽是当日报案但可能之前又己淋浴,这时更难甚至于不能提取收集相关证据,这需要我们审查时作预判。

       一、精液

       并不是所有性侵案件都会在现场或人体内留有精液,如性侵时使用避孕套后又到其他现场丢弃,也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曾结扎或一些病理的原因无法射精等。但如案件中能够提取到精液,则大多是关键性的证据。

       首先是可以进行DNA分析,这是最直接的证据。但DNA分析报告只能说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过性行为,至于是否能够认定为强奸更重要的是结合其他证据。

       强奸案中,如被害人来报案,因阴道会制造特定可摧毁精子的化学物质,有活动力的精子一般在被害人体内存活12至24小时。另外精液中含有大量的酸性磷酸酶,可在性交后留存72小时,即无活力的精子可能在阴道中留存2到3日,这可以推断是否与被害人或证人等证明的案发时间相符,并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作案时间相比对。

       如被害人已死亡,我们不希望这事发生,但如果发生了案件还要更努力地办。这一情况精子则是通过尸体的腐化而毁坏,其过程则可以长达数日,一些情况可能长达2周仍可在尸体中提取到。检察官现常被邀请出命案现场,即使是腐化的尸体,仍需要留意要求提取。

       另外,也不排除现场留存有精液,特别是在衣服等处,需要提取时注意。如没有被破坏,衣服上的精液一般可以保留两至六个月提取DNA,如果在证物专业保存较好可以数年,好像记得国内最长的一个案件达到了21年。在审查时,我们还要重视这类物证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包括后面的毛发类物质提取与外伤的记录等,如提取扣押程序、记录、保存环境等,因其的独特性,其中一个环节的问题可能导致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而不能被采纳。

       二、毛发、皮屑等物质

       性侵案件大多属必然接触性的一种犯罪,被害人的身体特别是隐私处可能留存有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这需要检查时注意并及时提取。

       毛发的DNA在毛囊中,虽理论上可以长期保存,但也不排除时间长存在毛囊坏死而无法检测的可能性。而皮屑的保存时间,如在冰箱内保存可以几年到十几年。

       审查毛发、皮屑等物证要注意提取的位置等记录,以及提取时的记录、照片是否与提交鉴定的特征相符。如口腔、阴部、指甲里的皮屑等证据的证明针对性更强,也要求检察官在介入侦查时及时提出详细记录提取位置的建议。

       三、外伤

       性侵类案件中不仅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也会有些特别的外伤,因为性侵类犯罪大多存在有暴力及侵入的行为,造成比如表皮的擦伤、瘀伤,从及一些撕裂伤等,有的还有咬痕。性侵案件中这些外伤的部位也较特别,在这先不汇报。

       虽然缺乏暴力致外伤并不能否认性侵的可能性,但外伤的确是性侵案件重要的审查点。审查时也是要注意这些外伤的位置,与提取的衣服部位是否能对应,如擦伤部位对应的衣服上是否有痕迹,以及这些外伤部位是否提取含有DNA的物质,如咬痕上是否能提取唾液等。

       最后回溯一下历史,之前小编汇报参与办理那起最后改判无罪的案件,在普遍使用DNA检验前,对提取的精液是样本化验显示血液的ABO血型判断。我们知道DNA的概率是500亿分之一,而基于血型则跟石头剪刀布游戏差不多,另外虽然还有磷酸葡萄糖变位酶分析等可以大大提升认定概率,但当时并不是每件案件都有分析,小编记得参加的那起案件就没有。因此,以血型证明的直接作用是可以作排除法,但要证明是否犯罪嫌疑人只能起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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