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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学习笔记(六)

7.对于共同犯罪或者已并案侦查的关联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先行追究已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之前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可以由原办案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

       这一条主要是对共同犯罪或之前并案处理的案件,部分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的处理。

       一、先行处理

       对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先行追究已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不难理解,不仅是信息网络犯罪,其他传统的共同犯罪亦相同。

       在信息网络犯罪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可以关联的节点多,查到一个可能还有下一个,造成链条长而容易拉长侦查的时间。如查到利用“猫池”注册账号,之后又查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团伙,以及之后利用信息进行“刷单”“薅羊毛”等团伙的;

       二是信息网络看起来近在咫尺,但现实的物理距离可能非常长,造成共同犯罪先后到案时间间隔较长。如电信网络诈骗,有的诈骗主犯在国外,国内又有专为电信网络架设GOIP设备等,造成一些共同犯罪前后到案时间会很长,有的可能间隔几年;

       三是即使是共同或关联犯罪,但因信息网络的匿名性,有的共同或关联犯罪可以查到行为但难以查到身份并可能较长时间无法到案。如利用“暗网”等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收买并使用的行为人被抓获,但出售者只能查到出售行为而难以被查获。

       因此,对己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注意前提是己查实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可以先行追究已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后到并处

       之前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可以由原办案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

       即处理己先行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办案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对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管辖处理。实践中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需要再指定管辖

       如先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犯罪地进行管辖,但后到案的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地又不在当地,特别是“跑分”中间环节,除部分资金有关联外可能犯罪地难以归到原办案机关所在地。对此,小编认为不需要再指定管辖,因为根据本条,在明确共同或关联犯罪的,是“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

       小编认为,在实践中应注意要有充分说明本案是前案共同或关联犯罪的理由。如先前的判决己认定被诈骗资金被以网络支付结算的方式转移,则相关支付结算的行为人属关联犯罪,理由就较充分。如先前的判决没有说明,则应在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时,予以充分说明为共同或关联犯罪,理由不充分的应报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

       2.相关文书是否需要明确共同或关联犯罪的个人

      小编认为,对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宜要求在前案中予以明确,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属共同或者关联犯罪即可。主要理由:

       公安机关大多以事立案,无法明确犯罪嫌疑人。这时如前案在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有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哪怕使用绰号,一般来说会标注“在逃”等,之后起诉书、判决书亦是,则说明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与之前相关文书中认定为同一人即可;

       如之前的相关文书没有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常见的是该犯罪嫌疑人是在前案处理后续中才发现,则可以引用前案的相关文书特别是判决书,说明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前案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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