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现已不再是什么神秘的事情,《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已有不少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小编因常年在刑事检察部门接触不少技术侦查证据,也有审查技术侦查证据的问题及总结,但毕竟涉及不少保密事项,不方便在公众号里向大家汇报,如是同行可另在工作中交流。因此,以下针对《刑事诉讼法》《公安规定》及本《意见》等的规定进行学习汇报。
一、关于技术侦查的基本概念
《刑事诉讼法》专设第八节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对技侦的使用、申请、限制以及技侦证据的使用等进行了规定。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特点
技术侦查简单来说是指一种用科技手段获取证据的刑事侦查方式。再详细下个定义,技术侦查是指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获取涉嫌犯罪的人或组织的证据,以协助侦查、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定罪量刑的刑事侦查方式。技术侦查主要适用于包括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的领域,技术侦查不仅可以帮助侦查机关确定证据、搜集线索和抓捕罪犯,同时也提高了司法公正的程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技术侦查是主要特点有:
五是跨地域性。技术侦查理论上是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如获取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等地危害国家或人民安全行为的证据。
(二)技术侦查的作用及适用范围
1.技术侦查的作用
技术侦查通过技术手段以获取或收集相关信息或证据,通常被应用于重大、隐蔽的犯罪调查等领域。技术侦查主要依靠计算机科学、电子学和信息技术来收集、分析和统计数据和信息,如技术侦查专用软件、网络监测工具等。因此,技术侦查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快速识别、追踪犯罪行为。
对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主要注意审查以下几点:
1.技术侦查的材料只有在随案移送后才能作证据使用
在庭审为中心的原则下,所有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均应查证属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技术侦查的材料如不随案移送,未经查证属实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是这里并非是要求侦查机关将所有的技术侦查证据均要随案移送。这里的规定是指,不随案移送查证的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非要求全部移送。在技术侦查中,如有的材料只是用于在侦查中预判行为人的行为,可以不作为定案依据,就不用移送审查。
二是这里的“查证”并非均要求在庭审中出示。不仅本意见有相关规定,其他如《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条,对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涉及特定人员人身安全,以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的,“必要时,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2.技术侦查证据合法性审查
技术侦查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如《公安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且要求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这些均应与技术侦查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另外,技术侦查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隐私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获取的技术侦查材料与案件无关,根据《公安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3.技术侦查证据客观性审查
一是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被篡改、伪造或操纵。因此,必须审查技术侦查获取到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除审查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是否明显存在矛盾等,这要求检察、审判人员有一定审查技术侦查材料的经验,确有必要的可能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或对原始材料再次核实。另外,根据本意见的规定,技术侦查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材料上,还需要相关两名侦查人员签字确认,以及加盖技术侦查机关的公章等。
二是在技术侦查过程中,如有技术标准要求的,需要遵循统一、标准化的程序和方法,以确保技术侦查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避免因为技术手段或操作不当而导致技术侦查所获取证据证据受到不必要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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