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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逃税罪的“欺骗、隐瞒手段”——危害税收征管司法解释学习笔记(一)
       前言:小编因工作需要,近几年来也被迫对危害税收征管检察业务进行研究,记得去年就骗取出口退税问题还不自量力地上了课,深感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虽然数量不大,但每个都很棘手。一是涉及均是专业性问题,在实践办案中会涉及很多税务的名词以及税收的基本流程等;二是涉税案件行为的隐蔽性亦非常强,且与走私、外汇非法经营等行为交织,形成黑灰产业链,需要一定穿透式的判断力;三是法律适用问题争议不断,如之前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以抵扣为目的等问题,就有不少争议,小编之前就汇报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解(一)共5期。
       2024年3月20日,《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根据两高一部及税务总局的新闻发布,针对近年来危害税收征管罪如虚开突出、各罪名交织、地域集中、新业态逃税严重等特点,《解释》体现了统一刑事裁量标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倒逼诚信守法经营、提高自觉纳税意识等。同时,与《解释》一起发布的还有相关典型案例。小编认为,与《解释》一同的新闻发布会及发布的典型案例,向司法人员指出如何适用《解释》时的理解思路,实践中不宜简单仅看法条办理涉税案件。
       以下,小编将逐条学习《解释》的规定,同时汇报实践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因涉税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且为与一些刚入行的朋友分享,也尽量做到通俗易懂,故学习笔记还会涉及一些税务名词与税收流程的理解等内容,因小编对办理税务案件也是这几年半路出家水平有限,不到之处同时也请各位大咖批评指正。

       第一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本条是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理解。对逃税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作了重大修改,新增了不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条款,以通过行政前置程序来限制逃税罪的成立范围,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不受影响。之后,主要因有行政前置程序,故逃税罪的案件数量明显下降。但近几年,一些新业态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一些娱乐工作室、带货直播、跨境电商等新兴行业,各种逃税行为又重有抬头之势。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行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拒不上缴或者少上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逃税罪的本质是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是一种不作为犯罪,对税收造成严重危害,历来是打击的重点。
       一、如何理解“欺骗、隐瞒手段”
       《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为逃税而采取的手段。《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即只有行为人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才会构成逃税罪。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税务活动中故意制作或改变账目记录、移走或隐藏账簿和凭证,或者未经许可销毁这些记录,以此来逃避税务监管和缴纳税款。这些行为通常的目的较为明确,即误导税务机关,掩盖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减少应缴的税款。这一方式也是最为古老的逃税手段,《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亦有列举。
       举例,如纳税人(主要是公司企业)为了减少应缴税款,故意不记录某些收入,或者在账簿上故意记载虚假的支出,这就构成了变造账簿;如果该公司把真实的账簿隐藏起来,只向税务机关提供经过修改的账簿,这就构成了隐匿账簿;如果公司管理层发现即将接受税务审计,将包含真实交易信息的账簿销毁,以避免税务违规行为被发现,这就构成了擅自销毁账簿。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阴阳合同”是指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收,故意签订两份合同的行为,其中一份合同反映了真实的交易内容和金额,通常不会被提交给税务机关;另一份合同则报告了较低的交易金额,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这种行为的目的是隐匿真实收入或财产,以减少应缴的税款。
       “阴阳合同”受到重视主要源于文娱领域,典型案例包括了一些知名演员的逃税事件。如范冰冰因涉嫌使用“阴阳合同”逃税被课以8.84亿元罚款;郑爽也因为使用“阴阳合同”偷逃税款而被处以2.99亿元的罚款。这些事件在公众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解释》规定为逃税的手段之一。
       采用“阴阳合同”欺骗、隐瞒手段逃税的主要方式如:纳税人实际上与他人签订了100万元的服务合同,但为了减少税负,双方可能会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显示100万元的真实金额,另一份只显示50万元。后者被提交给税务机关用于税务申报,而前者则作为内部记录保留。这样,纳税人就通过“阴阳合同”隐匿了50万元的收入,从而减少了应缴的税款。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亦是常见的逃税行为,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款时,故意报告不存在的支出、不实的进项税额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以此来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举例,如纳税人(主要还是公司企业)没有进行任何广告宣传活动,但在税务申报时却声称支付了一笔高额的广告费用,以此来虚增其经营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公司申报购买了一批原材料并支付了相应的增值税,但实际上这笔交易从未发生,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虚抵进项税额,以减少应缴的增值税。
       另举个例子说明个人所得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如纳税人没有子女在读书,却在申报时虚报教育支出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这就属于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行为。
       小编这里先对“进项税额”简单解释一下,这一概念在之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可能还要再详细汇报: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或服务时支付给卖方或提供服务方的增值税部分。这部分税额可以在计算应交税款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确保只对增值部分征税。
        再举例,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支付了含税价,其中包含的增值税就是进项税额。当公司使用这些原材料生产产品并将产品销售出去时,收取的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时,公司可以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最终缴纳的是两者之间的差额。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增值税只对每个生产或销售环节增加的价值征税,而不是对整个价值链重复征税。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申请税收优惠时,故意提供不真实的信息或文件,以此来误导税务机关,获取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减免或退税等优惠。
       这一行为主要集中在各地对招商引资的重视,常见如利用各地对高新科技产业等往往会给予一些税收上的优惠等,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不仅危害国家税收,更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举例,如纳税人(主要是公司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但为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可能会伪造研发支出的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技术证书,以此来骗取税收优惠;另外,也一些企业可能会虚构残疾人员工的在岗信息,以便享受残疾人就业的税收减免政策,等等。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是指纳税人(主要是公司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时,故意提供不真实的交易记录、成本、收入或其他相关税务信息,以此来减少应缴纳的税款或者获取不正当的税收优惠。
        举例,如企业在没有进行任何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伪造购销合同,并据此在税务申报中虚报了营业成本,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企业虚构了销售收入,并据此在税务申报中虚报了进项税额,以减少应缴的增值税;或者企业在无任何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根据收入测算虚构营业成本,并填列在申报表中,等等行为。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其实际与之前的(五)项均归于“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这需要我们在实际办案中审查该手段的本质。
       举例,这些“其他欺骗、隐瞒手段”,可能包括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以及转移、隐匿财产等,需要认识到行为本质的欺骗、隐瞒性,才能正确审查是否为逃税罪所规定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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