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编译:赵颖会
2023年2月14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通知,针对人工智能和发明人身份征求公众意见。USPTO在激励和保护创新(包括人工智能(AI)支持的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征求意见旨在确保美国在人工智能和其他新兴技术(ET)方面继续保持领先地位。
据报道,USPTO早在2019年8月已发布关于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的公众意见征求通知,反馈的主要观点包括:
(1)目前的人工智能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发明,现行涉及发明人身份的法律能够用以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明人身份问题。
(2)人工智能有可能以各种方式促进发明的产生,包括产生人类没有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可专利性的发明。2022年6月,USPTO举行了首届人工智能/新兴技术(AI/ET)伙伴关系会议,探讨了人工智能在创新中日益增长的作用(例如AI在药物发现、个性化医疗、芯片设计等领域的应用)。
在各方正在探讨人工智能和发明人身份的同时,USPTO受理了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并根据美国现行法律以“发明人仅限自然人”为由驳回了该专利申请,后续美国地区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多次驳回上诉,支持“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2022年10月,美国参议员Thom Tillis和Chris Coons呼吁成立人工智能国家委员会,考虑修改现行法律,以激励未来人工智能相关的创新和创作。
在此背景下,USPTO就人工智能技术现状和发明人身份问题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要求利益相关方进一步反馈发明创造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的现状,以及如何处理人工智能具有重大贡献的发明创造。具体问题包括:
(1)目前在发明创造过程中是如何使用人工智能(包括机器学习)的?如何评估共同发明人(自然人)的贡献?
(2)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系统与使用其他技术工具有什么不同?
(3)如果人工智能系统对一项发明的贡献被认为与作为共同发明人的自然人的贡献相同,那么根据目前的专利法,该发明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
(4)人工智能系统与共同发明人有相同贡献的发明是否会引起任何重大的所有权问题?
(5)USPTO是否有必要扩大其目前关于发明人身份的指导,以解决人工智能对发明做出重大贡献的情况?应如何评估贡献的重要性?
(6)USPTO是否应要求申请人说明人工智能系统在专利申请中做的贡献?
(7)USPTO应采取哪些额外的措施来进一步激励人工智能创新?
(8)USPTO应采取哪些额外措施来减轻人工智能创新的危害和风险?在哪些方面促进《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和《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中概述的最佳实践?
(9)美国涉及发明人身份的法律应该考虑哪些变化,以及可预见的影响?
(10)其他国家是否有任何法律或做法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问题?
(11)USPTO计划继续就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的交叉问题与利益相关者接触,在未来的工作中应优先考虑哪些重点领域(如显而易见性、发明披露和数据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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