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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不缴社保后,能否告公司要经济补偿?

(一)北京:支持经济补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

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二)江苏、浙江:不支持经济补偿,但浙江同时认定放弃社保的承诺无效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 号):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2012年12月):

11、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三)广东:有条件的支持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

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可以肯定的是,支持经济补偿的北京,同样支持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无法由社保基金报销的全部医疗费损失。而从昨天分享的案例可知,不支持经济补偿的江苏,同样支持了医疗费损失。本人认为: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未交社保,无论法院是否支持离职经济补偿,医疗费损失是一定要支持的,因为后者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且与是否缴纳社保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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