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近几年,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卫生系统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搞法,似乎样样都要管起来。大到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小到卫生室的医疗垃圾处理。我们不是反对这些管理本身,关键是样样都要我们自己掏钱,并且花的钱不是小数目。
昨日,长春一位村医朋友向诊所老板之家爆料:
本月起,防保科将要面向辖区各个村卫生室(诊所)强制收取1000元的医疗废物处理费用。
就是这一纸通知,很快在当地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争论的焦点是收费标准问题。让人们疑惑的是:定价依据从何而来?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笔者通过分析比较我国55个城市现行的处置收费标准,发现我国各地标准不一。
总结
1.按床位计费的,计费标准从 1.1 元/床·日~2.8 元/床·日不等;
2.按重量计费的,计费标准从 2 元/公斤~5 元/公斤不等;
3.按就诊人数计费的,计费标准从 0.05 元/人~0.12 元/人不等;
从收费标准上看,各地设定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值得我们关注,产生这样巨大的差距的合理性何在?
收费标准过高,产生医疗废物单位叫苦连天,偷偷自行处置或混入生活垃圾;
收费标准过低,处置单位收支不平,举步维艰,这些都不利于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发展。
我国急需制定全国性的统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范围。
定价双方地位不平等
理论上,医疗废物处置定价的过程一般为:产生单位提出处置请求→处置单位现场评估→处置单位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报价→双方协商洽谈→确定处置价格。
表面上看,双方在能够自主地讨价还价,是平等主体协商过程,然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这一过程当中处于劣势地位,根本无力讨价还价,只有妥协。所谓协商定价,只不过是处置单位自导自演的戏码。
归根结底,这主要是由于处置单位的特殊地位导致的。
你们说合理不合理呢?
小小的村卫生室,一年能赚多少钱?307种基本药物马上要求零差价销售,还有多少利润空间呢?而且还要养家糊口,应当要以民生为主嘛!
就拿这个医疗垃圾问题来说吧,一年的处理费居然要1000元。
高标准对待基层组织,什么都要与城里同步。1000元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它可以养活一个五保户一年(五保户一年的救济也不过一千多),同时对那些产生医疗垃圾较少或没有注射和针灸的中医诊所,考虑免除收费。
诊所老板之家评论
村卫生室的医疗垃圾处理费是乱收费吗?
目前我国规定医疗废物应该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并集中处置,区级以上的医院由指定回收单位回收,医院支付给回收单位一定费用的方式来处置垃圾,收费标准各地区不统一:有按床位多少、有按照垃圾吨数、日门诊量、按规模等级收取费用等其他方式计费。
所以朋友反映各个村卫生室(诊所)强制收取1000元的医疗费用处理费用是按照规模等级收取费用,而且每个省市都有当地医疗垃圾收费有关管理规定,所以不算是乱收费。
但是按照《价格法》,收费涨价都实行听证会制度,这次收费即使不举办听证,也至少应征求一下相关单位的意见,定价应兼顾各方的利益,而定价过高引发的另一个严峻问题是,当诊所实在不能承受时,难免又将成本转嫁到患者头上,从而间接地加重百姓的医疗负担,“看病贵”的问题也难以解决。
制定价格标准不应该脱离实际,应该多听听大众声音。
从长春的经济情况来看,收费标准理应比一些发达地区低,但现在这个定价已经跟深圳的价格水平差不多了。同时,深圳是允许将这笔费用计入医疗成本的,而且其消费水平也要比长春高得多。
同时,因为医疗垃圾处理站运营成本高,很多厂家只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上门收取垃圾,而对村级、乡级垃圾上门收取都不积极,尤其偏远山村更是不够成本,很多村医跟帖说大概就是收钱后没有下文了,并不是真正为了处理医废,所以即使村医缴纳垃圾处理费了,也不一定能保证每天上门服务。
村卫生室医疗垃圾处理费政府是否可以买单
其实上门收取垃圾进行处理是一件好事,大家接受不了的是费用太高,那么村卫生室是非营利性机构,大部分现在乡医干的基本是公益活动,这部分垃圾处理费是否可以由当地政府买单吗?
答案一定是行不通,因为医疗垃圾是村卫生室自己生产的,政府不可能出资去给你买单。所有医疗机构都是自己在掏这笔钱。那么卫生院是村医的上级单位是否可以买单的呢?卫生院也是非营利性机构,他们也没有专项经费去为村医买单。所以这个费用基本上还是村卫生室自己掏钱了,大家还是别有其他期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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