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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违约纠纷办案手记(2)关于策略的思考

笔者一直在研究投资者端金融类案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

今天还是谈信托,投资者端信托纠纷案件处理的框架性思路。

什么是框架性思路?很显然不是研究具体争议焦点该怎么确定,以及怎样去力争,而是厘定问题处理思路的前提性考量。

信托产品违约后,不同于其他类型的金融产品案件,它的违约处置方式具有自身的特点。通俗易懂地来说,包括自救、搭救和司法诉讼。那么本文的目的,也就在于尽可能阐明各个方式可能存在的利弊,进而由投资者来衡量采取何种方式,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先说自救,某种意义上,信托公司的自救就是投资者在进行自救。不论是变卖底层资产、腾挪资金池,还是引进战投整体出让或是部分切割,最终的目的,就是要破解流动性问题或更为严重的实质性违约。因此,违约之初信托公司积极开展自救既是一种态度,也是《信托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应有之义。但实务中的复杂程度要远高于上述基础逻辑,之所以称之为基础逻辑,是因为一旦掺杂入各种因素后,信托公司的态度可能会发生变化,再加上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投资者需要严格评估信托公司进行自救的可行性和可能性,识别是真正具有可行性的自救行为,还是结局大概率并不乐观的自救行为,亦或是仅仅用来拖延“以时间换空间”的策略而已。

再谈搭救。“刚性兑付”彻底走了,“兜底”条款均为无效,取而代之的是市场化前提的“战投”,综合结果比较好的情况下,遇到国资背景的战投,可以毕其功于一役,参照雪松。但更多时候被搭救的产品或信托公司由于缺乏话语权,在处置时间和价格等方面处于全面被动的状态。因此战投作为一个市场化处置方式,也是基于自救的基础层面,但介入因素更多,不确定性也会增加,总体而言,也是投资者最主要的一类期待。

最后是司法程序。对于信托公司的诉讼,主要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追求的是信托公司以及代销机构的过错责任,这里需要着重与违约责任相区分,且要与商业风险作出明确区别。在自救以及搭救环节,基础逻辑是商业风险,也即在信托公司无过错的环境下,信托公司竭尽所能,底层资产能拿回多少,投资者就回收多少,假如只拿回一半或者更少,那么不好意思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未拿回部分的损失,因为投资有风险,投资者需要对自己决定的投资行为承担商业风险。

而在司法诉讼领域,过错责任的逻辑完全不同,是从信托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充分考量信托公司在产品发行、销售以及运营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过错行为,如果存在,那么根据信托公司过错的大小,向投资者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过错责任与底层资产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追究过错责任的结果,不影响投资者对底层资产的权利,只是通过过错责任以及底层资产拿回的全部损失,不能高于自身的全部损失,基本原理是:诉讼目的是为追回损失,而不能因此额外获利。

上述三种处置方式,出现的时间节点是不确定的,它们可能分先后进行,也可能会同时推进。对于投资者而言,能够自行选择的,可能只有是否提起诉讼的方式。这里面需要考量的因素比较多,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信托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

2、信托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向好还是向恶;

3、信托公司被司法集中管辖的可能,一旦被集中管辖,案件进度会放缓,司法渠道基本上会停滞;

4、未来是否会有进行诉讼的可能,如果有则早好于晚,原因与第上述3条均相关。

总而言之,信托违约的处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且是具有一定不确定性的过程,我们看到有的信托公司最终完全垮掉,也有的得到了妥善的处置,投资者在过程中的利益是否得到维护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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