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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2016年1月黑龙江案例)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导读】

“环中商事仲裁”此前推送的文章(参见案例评析 | 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但同时笼统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种条款效力如何?(2016年5月山东案例)),引发了对或裁或审条款的广泛讨论。在本文分享的案例中,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如一方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理解和解释这样的非终局性条款,请看哈尔滨中院的裁定。

一、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哈民一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06

当事人:申请人刘泽民;被申请人邵继超

二、案涉仲裁条款原文

《黎华综合商场租赁合同》并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一方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案情概要与争议焦点

申请人刘泽民因与被申请人邵继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泽民诉称:2014年8月2日,刘泽民与邵继超签订《黎华综合商场租赁合同》,其中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第2项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一方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约定争议向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两家管辖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被申请人邵继超辩称:仲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和本案相类似的9件案件已经仲裁并生效,所依据的合同均是刘泽民提供的格式文本。

刘泽民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本院审理时举示下列证据:《黎华综合商场租赁合同》。意在证明: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无效。经质证,邵继超对《黎华综合商场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争议解决条款有效。四、哈尔滨中院的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为:鉴于邵继超对《黎华综合商场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黎华综合商场租赁合同》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综合商场与邵继超签订《黎华综合商场租赁合同》并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一方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刘泽民系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综合商场经营者,组成形式个人经营。邵继超因履行《黎华综合商场租赁合同》发生争议,以刘泽民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泽民与邵继超在《黎华综合商场租赁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一方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从双方约定内容的形式上看各项是串联关系不是并列或递进关系,也不存在或裁或审的双向选择,双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仲裁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刘泽民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泽民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五、环中观察

通过研析本案,环中仲裁团队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总结:

1.在我国《仲裁法》未进行修改前,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应严格依照《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我国实行仲裁“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了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上诉,依据《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这部分的约定不具有可执行性,属于无效约定,人民法院依法将不予受理。

2. 在解释仲裁条款时,要考虑句子之间的逻辑联系,甚至要考虑标点符号及断句。可以说,关于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对仲裁法的准确适用。本案法官指出,“从双方约定内容的形式上看各项是串联关系不是并列或递进关系,也不存在或裁或审的双向选择,双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这种解释方法比较严谨,且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很值得推崇!

3. “如一方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从案涉仲裁条款原文来看,向法院起诉发生在仲裁之后,因此,与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是先后顺序,且这部分约定,由于违反《仲裁法》确立的“一裁终局”制度而属于无效约定,但该部分约定无效,不影响前述关于提交仲裁的约定的效力,因为这两部分是可以分割的。换言之,即使删除最后一句,之前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仍是明确和完整的。

4.当事人作出 “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上诉”的约定,表明当事人并不了解《仲裁法》确立的“一裁终局”制度,但不能据此否定当事人之前关于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对仲裁条款的解释,要深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在进行具体解释时,可以尝试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分析当事人作出这种约定的逻辑和原因。

作者:环中仲裁团队

微信号:环中商事仲裁(ID:HZ-A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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