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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州童的作文

苏格拉底应当接受判决吗?

吴州童

这个问题本质上讲,取决于苏格拉底对法律性质的理解。尽管古希腊的习惯法并不全是成文法,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将司法活动分为两类:程序正义的,和实体正义的,而苏格拉底选择了认同前者。

何为程序正义?从法律、法官到证词、证人,只要全部流程是公正、合法的,那么就可以认为司法程序是正当的,最终依据法律条文得到的判决也是正当的。对于苏格拉底来说,审判他的是公民大会和由公民中选取的法庭和陪审团,作为法律依据的是人们所公认的雅典习惯法,审判过程是正当且保障他本人充分权利的——遍历了构成司法程序的所有元素,其均为正当的,那么连苏格拉底本人也不得不承认,判决结果也必然是正当的,他也必须用正当的方式对待它,即使判决是死刑,即使苏格拉底主观上也不认为判决是合理的。

历史上有很多人都如此反驳:审判苏格拉底的人都是他学生的长辈乃至家长,本就看不惯他的思想言论,在苏格拉底本人的推波助澜下必定产生主观判断,影响判决。这段质疑很有道理,但我们应该回到2400多年前的历史现场,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首先,形成习惯法的主体是统治阶级,在雅典的直接民主制下便是全体公民,更狭义一些,是公民中德高望重者,也就是审判苏格拉底的法官和陪审员,他们的原则和价值观不仅决定了他们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更决定了习惯法的性质和内容。这在如今是不可思议的,但这是因为我们的司法建立在成文法的基础上。即使是这样,21世纪的各种法律与公元前4世纪的古老法律一样,都一定是不完备而有待发展的,只是程度有所不同。因而,去苛责千年前的法律完善如今,无异于五十步笑百步,更遑论以法律不完善、不正义为借口逃避法律的制裁。作为统治工具,为大部分人民所接受的法一定是、且只能是正义的,与其有待发展的事实并不矛盾。

其次,纵使苏格拉底的证词产生了较大的消极影响,也并不影响判决的正当性。著名的米兰达法则强调:“你在法庭上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正供。”作为一名有着强烈正义感的哲学家,苏格拉底不会也不能做说谎这种违反原则的事情,因而他在法庭上的辩词,尽管现在人尽皆知是对法官的激将法,其实也是他一心求死的表现。然而由于当时的司法使然,他的话亦成为了有效供词,进而在本就严重的罪名上再加“不敬法庭”。

以上论述了苏格拉底接受判决在法上的可能性。从理的角度来说,他的死也有必然性。

如前所述,不论古代、现代还是未来,没有一部法律是绝对正义、绝对完善的,因而真正的决定性因素在于主观的正义感。除了法的正当性外,苏格拉底自身的思维逻辑性是极强的,与司法程序注重逻辑链的特点相匹配,因此对他本人来说,思维方式的相符与强烈的正义感使得法律的判决对他更具有说服力。

此外,苏格拉底曾说:“我们应当认为最重要的并不是活着,而是活得好……就是活得体面、正派。”试想,假若苏格拉底成功越狱,他不服判决并逃跑的消息会比他更早走遍爱琴海岸,他前半生所积累的全部名誉将毁于一旦,则他作为一名哲学家的存在便失去了价值。勒庞在《乌合之众》中论述,大众是非理性的,因而其普遍信仰的实体正义是符合常理预期,但并不符合逻辑的。苏格拉底接受了判决,则他的死有力地维护了法在逻辑上的正当性,也使民众反思自己的选择,变相提升了全体公民的思维逻辑性,提升了程序正义论的地位。当苏格拉底在狱中做出这样的价值判断时,他会发现自己的死比苟活更有价值,更能造福社会,更符合他“活得好”的标准,因而他的死是必然的。从功利主义出发,苏格拉底的服从判决也使得他在哲学史上的地位变得伟岸,让他受到千年来后人的崇高敬意,因为他通过死亡证明了自己是罕有的能做到知行合一的伟大哲人。纵观历史,从苏格拉底到颜真卿、到阿连德,皆是如此。

综上,苏格拉底接受死刑,是法的可能,是理的必然,是法律正当性和正义性的要求,是他自身价值判断进而价值选择的结果,也是社会现实的需要。他的死是人类最悲壮的落日,亦是新生理性文明的最初啼哭。 

 

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看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吴州童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是中国史上最具转折性、革命性意义的文献之一,具有崇高的历史地位,也为改革开放和拨乱反正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尽管此文发表于四十年前,但其中的核心思想,也就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至今仍然熠熠生辉,值得当代的人们津津乐道。

人对客观世界和规律的综合性认识形成理论,而其中能正确反映客观世界的是真理,是理论的特殊性表现。为什么实践对真理产生了“唯一标准”的关系?既然真理是人们对世界的正确认识,那么真理必然来源于、也唯一来源于人们通过不同方式对生活进行的实践。但由于实践能力的主观限制,从有限次实践中得到的认识只能是理论。因而只有在永无止境的客观世界中不断实践,才能使理论变为符合当下条件、具有普适性的真理。总而言之,真理唯一来源于实践,也必须回到实践中唯一检验。

除了检验关系,理论和实践必须相互作用才能产生实际价值。就像列宁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建立苏联、邓小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开始改革开放,理论只有应用于实际才能得到有效检验并发挥作用,主观的思想只有见之于客观世界的规律才产生意义。而作为沟通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际的唯一桥梁,实践则是理论作用的唯一途径和目的。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发展历程是理论与实践辩证关系的最好例证,尤其是本文的发表和改革开放的开展,使得对这种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也无时不在提醒人们,应当以怎样的方式实践这种关系。

首先,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以邓小平为例,他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一国两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只是一种设想,一种合乎中国国情但未经任何验证的政治理论,邓小平本人也没能亲眼见证其检验。但当香港、澳门相继回归,并在这种制度下继续发展繁荣时,“一国两制”才通过了实践的检验,从理论走向了真理,也准备在不久的将来台湾回归后,继续接受新时代、新实践的检验。同时,“一国两制”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种种问题也再次作用于理论,《国安法》的出台促进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实现“第二次飞跃”。

其次,要在实践中认识、发现真理,在实践中检验、发展真理。列宁在建立、发展苏联的实践中,首次发现“大踏步走进共产主义”的缺陷,基于此提出了将资本主义市场因素融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经济政策”理论,在实践中完善了苏联的经济体制;邓小平通过研究计划经济中后期的经济困难,提出了改革开放,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来苏联和中国所取得的伟大成就都证明,两位伟人在不断的实践中所取得并检验的理论是正确的真理。尽管两国国情和理论思想不尽相同,但其成功所体现的,便是在实践中对真理的认识、发现、检验和发展。

真理是客观存在的,但探索真理的过程是永无止境的。在追寻、发展真理的道路上,吾辈仍需努力,只争朝夕,未来可期。

 

当代中学生的正确思想从哪里来?

吴州童

中学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十几岁的年纪,我们的思想开始由稚嫩变得成熟,却总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思想价值观上感到迷惘。因而,当代中学生是如何获取正确思想的便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思想是每个人所独有的,但在多元的外表下隐藏着一个评判思想正确与否的通用标准。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人的思想是在实践中得到的、对客观事物的主观认识的概括和综合,其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就是“价值观”。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其根本目的一定是以人民的利益作为最高追求,服务于群众和社会。因而客观上讲,一种正确的思想需要符合人民、社会和自我的需要;而主观上讲,根据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一种正确的思想要能对自己的实践和进一步认识产生积极作用。主观与客观相结合,构成了中学生应具备的正确思想。

对于中学生来说,我们的思想从何而来?途径是多元的。首先是传统的由老师教授、学生理解的课堂内容,通过解读课文、传授知识的方式,在间接实践中潜移默化地使学生认识其中蕴含的思想。其次是中学生通过自主拓展阅读的方式,从各类书籍和其他资料中获取文本并逐渐形成对其中心思想和价值观的认知,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吸收。最后,由于21世纪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中学生可以便捷地随时从互联网上获取资料,如文章、影视资料等,进而被海量的信息在不知不觉间影响到思想。这三种方式并不一定是并列的,而是存在彼此间的辩证关系,例如中学生可以借助若干种途径,对由其他方式获取的认识进行充分理解吸纳基础上的检验和质疑,并从中产生更加深刻的思想。但总而言之,中学生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实践,并将随之得到的认识深化为自己的思想,但主要途径仍然是间接实践。

但很多问题随之而来。中学生尚未形成完整的自我认知二号系统化的价值观,无法对由实践得到的认识做出深刻全面的思考,因而最终形成的思想往往是片面武断的,更何况中学生并不掌握足够的社会实践渠道。基于同样的原因,中学生无法进行有效的“二次飞跃”过程,难以利用充分的实践来检验其认识的真理性,所得到的通常是自以为正确的“自己的真理”,只对自己的进一步认识有作用,却不能满足人民和社会的需要,只有主观影响而无客观作用,主观不能符合客观,思想的树干逐渐倾斜生长。

那么,如何才能尽量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尽管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匮乏,但中学生依然可以利用好身边的资源,以关心时事时政、加入社区志愿服务等触手可及的方式拓宽视野,提升实践能力,进而对自身思想的正确性进行更有效的检验。另外,中学生不仅“三思而后行”,也应秉持“行后再三思”的原则,在每次实践后对自己所得到的新认识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辩证评析,取其精华,成为自己正确思想的一部分,使思想不仅为自己能力的提升服务,更能贡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意识的永恒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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