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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不是让人无所适从

2016年12月29日,作为“高墙外服刑犯”的王力军收到了一份他自称的“新年礼物”——关于他因贩卖玉米而被判非法经营罪获刑的最高法再审决定书。

而在两天前,2016年12月27日,家住天津市河北区在街头摆射击摊位的51岁的赵春华,被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两起案件,两个罪名,却是一样让人觉得荒谬,觉得匪夷所思。

或许从法律规范角度,案件的判决是做到了“有法可依”。哪怕是王力军案,最高法通过官微明确发布指令,一审法院在判案时依据的法律条文不适用。但是判决也好,重审也罢,至少在执法者看来,他们是“依法判案”的。

可是,对普通百姓来说,又该如何呢?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应该明确人们的行为和标准。但事实上,很多法律条文,因为行文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让人对法律概念和规定产生歧义。而大量纷繁的司法解释,不仅没有消除分歧,甚至因为它自身的矛盾和不一致,使法律适用时产生了更大的不确定性和执法的随意性。

法律的稳定性和相对滞后性是它的特性,但是这不能成为无视社会环境改变,社会关系不同的客观事实,成为某些部门懒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理由。脱离社会实际的法律规范,只会让人无所适从。

就象王力军案,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但是,“全面放开”的国家政策在同年制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面前,成了一纸空文一句笑谈。因为条例中虽然有“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但是,第9条仍明确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这就等于说粮食收购还是需要行政准入。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如何适应?

在现实中,由于粮食行业量大价低利微的特点,让农民一家一户把粮食卖到粮站根本不现实,而对粮食收储企业而言,这样的收购方式,一来很难完成收储任务要求的数量和质量;二来从成本上核算,也是完全不可行的。

所以,这种规定根本不是为实现规范市场为目的,只是舍不得放弃手中的权力,让“执法”成为挟制并谋利的工具。

于是

对秩序的遵守变成了对被处罚的逃避,

对法律的信仰变成对法律漏洞的寻觅。

牧羊人则会唯恐规则不密,

“法网”愈织愈密而人心却越来越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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