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时将厦门一套房给了女方,法官却说不算数?!背后真相是……
夫妻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法官却说协议无效
这到底怎么回事
经异地某法院查明:小范曾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分得赃款200余万元。
该法院判决:小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00余万元。
主张讼争房产系其个人所有
请求异地某法院
排除强制执行
并诉至海沧法院
要求确认该房产由其单独所有
讼争的位于海沧某小区房产购买于阿春与小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单独登记在阿春名下,但婚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阿春与小范虽主张买房当时约定房产归阿春所有,但未提交相应的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书面约定,故该主张不予采信;而且阿春与小范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也再次对讼争房产描述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对夫妻财产共有的再次确认。虽然双方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讼争房产约定归阿春所有,但该离婚协议签订时,小范已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并分得赃款200余万元,小范在离婚中放弃财产而全部归阿春所有的处置财产行为,损害了被其犯罪行为所危害的被害人合法利益追偿,故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讼争房产属于阿春与小范的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应各分得讼争房产50%份额,故阿春诉求确认讼争房产全部归其全部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登记在阿春名下的海沧某小区房产,其中50%份额的所有权归阿春所有,50%份额的所有权归小范所有;损害他人权益的夫妻离婚协议无效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及婚生子作出约定,但被告在离婚之前实施了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且相关生效判决已判决被告应对刑事犯罪的被害人进行赔偿,犯罪行为实施后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实际上侵犯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故该放弃行为因损害了被其犯罪行为所危害的被害人合法利益追偿,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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