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
老汤与前妻老王摊上事了,起诉他们的是老汤现任老婆老胡。那究竟为何呢?原来,老汤与前妻老王离婚时约定宅基地的三分之二归老汤,三分之一归老王。后来遇上动迁,老汤与老王签署动迁协议,老汤三分之二,老王三分之一。
本来也就这样相安无事,老胡起诉主张分割动迁房屋产权,理由是其对房屋建设也出过资。老汤与老王的动迁安置约定侵犯其合法权益。
此外,经调查,建房实际无需额外出资。
那么,你认为,老胡有权主张安置房的产权吗?老汤与老王的动迁安置约定有效吗?
法院处理:
1、 老胡无权主张安置房屋的产权(物权),但可以获取房屋居住权;
2、 老汤与老王的动迁安置约定有效。
我的评析:
1、 在动拆迁中,并非对房屋有贡献,必然就能取得安置房屋的产权利益的。
以小博大,出个几万,就期望能获取动迁一间房的好事不切实际。
2、 房屋拆迁安置权益类似房屋权益,属于复合权益,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包括给予政策的安置房屋)、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所以,只要是按照贡献及政策利益都是有可能的,仅获得居住权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合理的。在民法典颁布前,没有居住权的概念,且房屋分割案件很少有判决居住权,但这样根据贡献程度判决,虽然不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也合理。
3、 动迁利益这个蛋糕大小越来越和实际贡献程度成正比,越来越多的时候是数砖头,而不是数人头。空挂户口之类的,可能有一定搬迁费用,但是主张几十万,甚至一套房现实法律不太支持。
延伸思考(结果有争议):读书报户口,父母承诺放弃房屋利益,动迁有份额吗?
裁判精选:
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 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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