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中,往往是先签一份罗列一切实际交易条件的“定金”合同,然后在正式办理网签时会在签一份为办手续的网签合同。这种时候,往往就会出现新旧合同约定不一致,认为网签合同就是提交走流程的问题。有的不靠谱,不负责的中介对很多核心条款在网签合同都不填写直接提交网签的情况。如果交易一切顺利,自然没有什么问题,一旦发生纠纷,那么,真的是各说各的理。比如,因为中介的疏漏对于违约责任的空,都没有填写,那么,如果延期过户了,不好意思,很多法院就会判决,后来空白网签没有填写违约责任,所以,后签订的空白网签与前面实际交易条件特别完善的定金合同相对,以后签订合同为准,因为后修改前。
实际上,对于守约方特别冤,对违约方过于友好,违约还没有责任。
这里放一则最高院公报案例,对于房屋买卖中多份合同,不是机械的以后一份效力代替前一份效力,而是探寻真意。
也就是说,违约方不再因为中介疏忽可以不赔钱,而守约方可以通过司法实际获得双方约定的赔偿。
如果你问一个法学初学者,他会把后约定代替前约定的规范告诉你,你问一个经验者,他会告诉你,通常如此,但也有例外,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案例来源: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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