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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刑案之单位行贿罪(下)

编者按:

各建设工程领域企业需要加强对于单位相关负责人的监管,建立企业的合规机制,更好地防治单位贿赂犯罪。

上半部分文章内容:建工刑案之单位行贿罪(上)

五、风险防范建议

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行贿犯罪频发现象的存在具有根本性的诱因。

一是建设项目利润巨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也蓬勃发展起来,政府加大了对基础设施领域的投入,工程建设项目投入的资金,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其中巨大丰厚的利润,使不少单位以身试法,为得到工程项目的承包权,不惜一切非法手段进行大肆行贿,为利益铤而走险。

二是建设工程领域市场机制不健全。

尽管我国颁布实行了招投标法、建筑法,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并未完善,没有真正形成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目前,在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施工,不仅仅存在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合法施工的行为,同时也存在大量的无资质或无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违法施工的行为(俗称“挂靠”)。挂靠单位为了合法中标,要么采取挂靠资质较高的施工单位,要么采取向多个施工单位借用多个资质进行多头投标,还有就是甚至不惜代价找其他施工单位进行“陪标”,最严重的是利用贿赂手段非法中标。

三是权力运行程序不够规范严密。

一些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往往被虚置,一些单位的决策权集中于一把手或少数人手中。实践中,一些施工单位为了平衡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往往热衷于积极求助行政权力的介入,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感情投资,这为贿赂犯罪提供了土壤。

 建设工程领域内的各企业事业单位等也要遵守党纪和国法,强化企业事业单位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不要妄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对应的利益。在实践中,可以以工程质量保证、政绩承诺来换取相应的利益。与此同时,需要加强对于单位相关负责人的监管,建立企业的合规机制,更好地防治单位贿赂犯罪。

六、辩护要点

同个人行贿相似的部分不再重复。在司法实践中,将个人行贿辩护为单位行贿比较常见。一般而言,

二者的区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

(1)要看行贿资金、财物的来源。考察行贿人究竟是以什么主体的名义给付贿赂的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利用单位的资金、财物给予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

(2)要看行贿的决定是谁作出的。如果行贿的决定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有关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则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

(3)要看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的归属。单位行贿罪的实质就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而行贿,因此,不正当利益的归属是区分单位行贿和自然人行贿的关键所在。如果行为人事先出于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以单位名义行贿并个人获取违法所得的,或者在进行单位行贿过程中临时起意而将获取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以个人行贿罪论处。

在双罚制下,建工领域涉及行贿犯罪的,辩护人通常要在自然人行贿犯罪与单位行贿罪辩护之间作出取舍。尤其是建设单位与其单位负责人因涉嫌行贿被同时起诉的,多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相互矛盾。被认定单位犯罪的,根据单位犯罪数额建设单位往往被判处罚金的同时其负责人需承担一定的刑罚,而被认定自然人行贿罪的被告人除被判处罚金之外还要根据自然人犯罪数额程度更重的刑期。因此,建设单位被指控单位犯罪的,辩护人要做好一致的辩护策略准备,一般遵循将单位负责人的自然人行贿罪辩护为单位行贿罪、将单位行贿罪尝试辩护为无罪或数额较轻的单位行贿犯罪的辩护方向。


律界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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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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