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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问: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1.代开当月,凭已代开发票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2.代开次月或以后,可按以下方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提请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税务机关凭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3.作废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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