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账的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1、销售额与税额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1+6%)
=(卖出价-买入价)÷(1+6%)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卖出价-买入价)÷(1+6%)×6%
2、账务处理
①、发生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②、损失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③、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④、如年末“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方有余额
金税四期对企业影响趋势分析重要课件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608/8104114026003107.shtm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课件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511/8055043022003101.shtm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106/5002011001003104.shtm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714/8136005054003121.shtm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方法)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707/8074116035003117.shtm
纳税申报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1122/5002301322004114.shtm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3、案例
九州文昌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8月5日以含税价8.50元/股购入某公司股票2万股。2021年9月9日以8.35元/股的价格转让5000股,2021年10月14日以9.00元/股的价格转让5000股,2021年11月11日以8.30元/股的价格转让1万股。假设除该股票外,宜城公司没有购买其他金融商品,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及该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宜城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① 8月5日购入股票时:
(8.5×20000=170000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70 000
贷:银行存款 170 000
② 9月9日转让股票5000股:
转让收入:8.35×5000=41750(元)
转让成本:8.50×5000=42500(元)
转让损益:(8.35-8.50)×5000=-750(元)
借:银行存款 41 750
投资收益 75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42 500
④、月末将产生的转让损失相关的增值税结转下月抵扣:
税额=750÷1.06×6%=-42.45(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42.45
贷:投资收益 42.45
⑤、10月14日转让股票5000股:
转让收入:9.00×5000=45000(元)
转让成本:8.50×5000=42500(元)
转让损益:(9.00-8.50)×5000=2500(元)
借:银行存款 45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42 500
投资收益 2 500
⑥ 月末将产生的转让收益计提增值税:
2500÷1.06×6%=141.51(元)
借:投资收益 141.51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41.51
⑦ 次月征期申报纳增值税时:
应交增值税141.51-42.45=99.06(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99.06
贷:银行存款99.06
⑧ 11月11日转让股票1万股:
转让收入:8.30×10000=83000(元)
转让成本:8.50×10000=85000(元)
转让损益:(8.30-8.50)×10000=-2000(元)
借:银行存款 83 000
投资收益 2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85 000
⑨ 月末将产生的转让损失相关的增值税结转下月抵扣:
可抵扣税额:2000÷1.06×6%=-113.21(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13.21
贷:投资收益 113.21
⑩、年末,将“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转销:
借:投资收益 113.21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13.21
经济代理服务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旅游行业差额征税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一般计税税率:6% 简易计税征收率:3%。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支付B公司旅游服务分包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税额抵减)
贷:银行存款
3.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入账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税额抵减)
贷:银行存款
融资租赁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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