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出口退税的货物应该具备的条件
报关出口后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但由于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及其条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和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的货物。
(2)必须是在财务上已做销售的货物。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装船提章,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价折算人民币入账。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给外商的礼品、不作销售处理的样品和展品、个人在国内购置自带出境的货物等,不予退税。
(3)必须是报关离境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已收汇核销的货物。报送出口不离境的货物、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以及离境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由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均不能退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退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5)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如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
(6)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7)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报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自用汽油、柴油的增值税实行退税。
(11)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经商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其自产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商贸部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特准不予退税(免)税的出口货物
国家规定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其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出口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出口的免税农产品。
(5)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并持普通发票的除列举特准退税的十二类货物之外的出口货物。
(6)非指定经营企业出口原高科率货物和贵重货物。
(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非自产货物。
(10)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货物。涉嫌骗税的出口货物在未查清之前,也不得退税。
“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店品和用具。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4)古旧图书。
(5)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6)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7)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①饲料。②农膜。③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胺、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服、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胺、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尿素、磷胺和硫磷胺。④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⑤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⑥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其他规定
(1)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2]152号及国税函[2002]1170号)。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①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②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③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④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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