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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份报税资料及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安排

2023年04月份工作安排012023年4月份报税安排

2023年04月报税期截止时间:2023年4月17日。

望您能及时整理准备好2023年3月及上一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资料,尽快发送给报税会计,配合代账给企业完成记账报税。

资料有且不限于:

1,成本费用发票

2,员工报销发票(附报销单)

3,银行回单

4,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 )

5,工资表

6,进、销、存库存明细

7,开票统计表及发票资料

8,进项抵扣统计表、明细

9,公积金缴费凭证

10,社保缴费凭证

11,出口报关单据

12,其他和财务有关的资料

有开票设备(金税盘、税控盘和税务ukey)的请2023年4月初及时进行上报汇总(抄税),以免耽误报税,报税后及时清卡(反写)。

开票设备委托到代账的企业由会计安排操作。

02资料票据参考标准

请确保提供给会计的原始凭证合规合法,为了方便会计更好的捋清企业账务,让企业账务无忧,给我们提供票据说明参照如下。

1,费用报销票据

(1)公司员工较少或只有一人,费用为一个员工产生:区分好报销发票和企业对公支付的费用发票,员工报销费用填写报销单。

(2)公司员工较多,费用为多个员工产生:企业员工报销发票需要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单,明确报销款项支付方式,对公支付或现金。

2,收取的成本或者费用发票

企业对公支付的和个人垫付的区分好,个人垫付的票据参考第一条费用报销票据;

明确购买的商品是企业自用还是出售。企业有研发费用的单独注明。

3,销售收入发票

说明收款方式是银行还是现金。现金收款提供现金收款凭证(收据)

4,银行收款

有些收款是收入但是不需要对外开票的,请和我们说明转到收入。

5,有存货、原材料或委托加工的

统计好自己企业的进、销、存明细明细,用于结转企业成本,无统计的我们将按照毛利结转成本。

6,工资表

工资表需要含有部门、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应发工资、个人部分社保、个人部分公积金、代扣代缴个税、实发工资、确认签名。

建议通过企业银行发放,有银行回单证明,和工资表上实发金额一致。

通过现金发放工资,工资表需要员工签字和按手印,表头盖上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7,银行对账单明细和银行回单要齐全

二者都需要,明细最好能提供表格文件;回单可以提供电子版或纸质版。

8,开票统计表及发票资料

通过开票软件导出。发票资料导出表格文件。

9,进项统计表,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认证系统导出。

10,《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纳税人应当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将该账簿发给我公司进行纳税申报。

03政策速递

1、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将升级一般纳税人。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发布前已开具免税、3%的发票无需追回。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②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小微企业2023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

300万以下  5%

300万以上不属于小微企业,税率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4,个体工商户: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6,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自2022.08.01日起,地税(2008)1号文停止执行,原文件内容“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8,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变动:2022年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纳税人应当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模板下载二维码链接供您参考使用。

10, 从2022年11月1日起

①个体户可以变更经营者。

②可以自愿变更升级为企业。

11,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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