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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消费者投诉,工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哪些消费者投诉,工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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