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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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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各国为了鼓励本国货物出口、提高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一般都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对出口货物采取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将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分别视为一个征税环节,但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出口不退税是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以前的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环节是免税的,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因而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收增值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不退还出口销售环节以前所负担的税款。

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以外,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即免征和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与此相对应、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称为外贸企业。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①、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简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中外合作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简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出口融资租赁货物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的增值税。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处购进的按简易计税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包括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下同)和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处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5.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下列服务及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包括: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 设计服务。

④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 软件服务。

⑥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 信息系统服务。

⑧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1T0)、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可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⑩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行为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①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 ②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免、退税办法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和劳务,实行免、退税办法,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规定条件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出口退税率的一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   

2.出口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处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计税方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①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的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②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的附件5《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

①(以下简称“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的附件3《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企业实行的出口退税率包括13%、10%、9%、6%和0等。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和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完税价格。  

(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即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8)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完税价格。

(9)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完税价格。

(10)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①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②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③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④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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