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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持续和平构想


德国哲学家康德的一篇著名论文《论永久和平》中,阐述了康德关于国际社会如何保持和平的哲学理论。论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各个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预备条款,第二部分是国家之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

在第一部分,他提出六项条款,分别是:

1、任何和平条约如果在签订时保留了将来发动的隐蔽的可能性,则不应认为是和平条约;也即是说,真正的和平条约不应该为下一次的战争“埋雷”,而是尽可能排除前人埋下的雷,拆除沟通的壁垒与障碍,建立和平友好、可信、长效的沟通机制;

2、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不论大小均不得由另一个国家用继承、交换、买卖或赠送的手段收为己有;即保障各国的独立自主,不以其自身实力的大小而受到外界的威胁与干扰;

3、常备军应当逐步地完全废除;没有了常备军,也就没有了战争的实际参与主体,国与国之间进而可以避免陷入无休止的军备竞赛之中;

4、国家不允许发行关于对外战争方面的国债;失去了经济的支撑,战争发起的频次与规模自然就会逐步降低;

5、任何国家都不应用暴力干涉其他国家的宪法与内政;尤其是大国对小国,强国对弱国之间,应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减少并消除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

6、任何国家与他国交战时,都不应采用必定会使在未来和平条件下建立互相信任成为不可能的敌对行动,如派遣刺客到交战国,撕毁投降书,策动叛变、不斩来使、时刻建立沟通对话机制等;即所有短暂的战争行为都应该给接下来的长期和平留有余地;

第二部分国家之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分别是:

1、每一个国家的公民宪法都应当是共和制;这里的共和制应该是相对专制集权、军国主义、帝国主义而言的;让政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里,并且建立权力制衡与监督体系;

2、建立国际法,在自由国家的联邦制之上决不存在关于战争的国际法,法就是和平,而战争本身则根本不是合法的状态;所有的法律,都是以和平为前提的,战争是人类文明的极端反面;

3、世界公民法应依据普遍受到友好接待的条件加以限制,即每一个人不会单纯因为踏上别国土地而受到敌意对待,尽管一个国家单纯根据国家法原则本来完全有权利这么做。即消除国与国、种族与种族、人与人之间的歧视,应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信任机制,让所有人享受整个社会最基本的自由、正义与公平;

第三部分,个人附加的构想条款:

1、任何以彼此毁灭作为威胁手段为前提的和平诉求,都是某些特定历史阶段人类所能想到的无奈之举;倡议所有政体共同消除毁灭性杀死武器,禁止新型杀伤性武器的研发与投入;

2、建立更加开放包容的全球自由贸易的市场经济体制,尽可能减少国与国之间高昂的不必要的关税;

3、建立国际人道主义保障与救助体制;

4、建立全球义务教育保障与实施体系,尤其重视启蒙教育、人文教育、终生教育;

5、设立联合国共同发展理事会,以人类共同发展与进步为主旨,共同探索人类文明的理想未来与共同边际;

未完待续,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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