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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社会:权力、知识与话语

1972-1973年,福柯在法兰西学院开设了“惩罚的社会”这一门课程,共13次课程。课程中,福柯主要探讨了惩罚性权力的产生与发展。福柯从对霍布斯的内战观点批驳展开讲演,他指出,政治不是战争的结束,而是战争的延续,权力并不是在消除内战,而是权力带来内战并使之延续。刑罚体系的变化与发展是研究国家内部权力结构运作与权力斗争的重要切入口。并且,刑罚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权力策略,体现着一种权力关系。对刑罚的理解,必须看到其复杂性、暂时性、动态性,以一种谱系学的方式去理解。基于此,福柯分析了不同于羞辱模式、同态报复法模式、奴隶制模式三种惩罚模式的现代惩罚模式——监禁模式。福柯指出,监狱是一种以时间作为变量用以替代其他模式中所有规定的变量的体系。这种监狱-形式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工资-形式是一对孪生子,把在外部掌管劳动的经济和政治基本原则引入监狱内部,与在此之前的刑事体系运转是相悖的,由此可以看见时间被导入了资本主义权力体系和刑罚体系。这体现了权力对时间的掌控,体现了诸如工厂的时钟、流水线上的计时器和监狱的日历之间这种时间惩罚的连续性。像工厂一样组织监狱,同时在意识形态和制度上不允许囚犯在羁押期内领取工资,因为这就像回报社会的工资。

福柯通过他的谱系学考察还指出,监狱是从教养所因素中产生的,整个社会都含有教养所因素,监狱只是其中的一种表达法。同时监狱又与治安组织实现了紧密的结合。在19世纪之前,惩治体系主要由教会和地方控制——一方面是教会和教会的忏悔-赎罪体系;另一方面是法律之外进行惩罚的治安体系。这些惩罚机构有着特殊的范围,它与刑法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或是通过特权联系起来——例如涉及贵族和教士的时候,或者是用过分控制联系起来——例如在国王封印密札的情况中,惩罚机构相对于独立于刑法体系。直到19世纪的前20年,国家机构才接管了主要的强制体系,而后者被移植到了刑事体系之中,因此刑事体系第一次成为了惩治体系。这一体系非常精密,包含有从惩罚到刑法的连续性,这是建立在部分法律、措施和制度之上的(如工人履历书)。通过普遍监督,以及对个人的监管、认知和了解,惩罚社会的连续性才可能实现。司法在社会中掌握权力,而社会在日常的、复杂的、深广的惩罚体系中普及司法,使司法呈现前所未有的道德化趋势。简而言之,这是一个在认知和记录活动与持续的惩罚活动之间建立起联系的社会。

为理解刑事体系、法律体系和禁律的运转,福柯考察了非法活动的积极作用。在18世纪,非法活动与资产阶级的非法活动之间的关系相对复杂,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以及农民等其他社会群体共同对抗君主专制统治,并且,此时,农民还处于被迫成为无产阶级的起始阶段。资产阶级、封建贵族、工人及农民之间的合纵连横关系复杂,随着革命与动乱反复变化。然而到了19世纪,资产阶级已经掌握国家权力,关于私人财产权的相关法律逐渐完善,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也在加速发展,流水线生产需要工人在工作时具有纪律性,这时候,工人的非法活动是资产阶级惩治体系的重大目标,资产阶级对于工人阶级身体与工作时间的规训逐渐加强,工人作为人在劳动力市场中被不断商品化为“劳动力”,受到“非人化”的对待。而工人阶级的反抗使得资产阶级将这种对工人阶级的规训不仅诉诸于新的资本主义社会道德规范,同时在经济机制内部也注入了奖赏和惩罚机制,这是一种低于司法层面的处罚规则。此外,最重要的是,还诉诸于立法与刑事制度,逐步建立起刑事和惩罚体系,使得工人作为符合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要求的劳动力在资产阶级的控制下进行生产活动。资产阶级利用其经济与政治权力使得农民等社会群体进入劳动力市场,转变为工人阶级,并通过规训与惩罚使他们认同韦伯所阐明的资产阶级道德与理性,为资本主义生产贡献自己的剩余价值。

福柯指出,资产阶级建立起来的刑事体系具有二重性,是理性与道德的结合。一方面,资产阶级承继了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精神,吸收了社会契约论等启蒙理论家阐发的政治哲学与社会理论思想,将“罪”与“刑”进行了细致的分类与对应,以理性为指导,在实证主义精神的基础上构建了庞大而又精密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立法活动又充分考虑了道德因素,尤其是资产阶级道德,将不符合资产阶级道德规范的行为定为犯罪,如乞讨、流浪。监狱、收容教养所、感化院在这个过程中也得到大规模的建设,成为监视、惩罚、矫正不符合资产阶级道德规范的平民的主要场所,惩罚与矫正在这样的立法规范下被结合了起来。

与此同时,一门新的知识体系——犯罪学——随着司法实践发展了起来。什么样的人会有犯罪的倾向?罪犯为何犯罪?以何种方式对其进行惩罚、矫正?如何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罪”与“刑”如何更好的分类与匹配?这些都是犯罪学所着重研究的问题,犯罪学这样一种知识体系与刑罚体系的实践过程结合了起来,刑罚不再主要充当威慑、权力展演以及维护传统道德规范的功能,刑罚更多地开始充当预防、矫正、规训与维护资产阶级新道德规范的功能。资本主义的发展催生了新的刑罚体系的实践,进而催生了犯罪学这一门新的知识体系的产生,这一过程展现了权力与知识以及新的话语体系的结合。

基于此,一个“纪律性的社会”得以建立,资产阶级纪律与刑罚的推广针对的并非仅仅是罪犯,而是普遍的工人阶级群众乃至全体社会民众,“纪律性的社会”也就不仅仅是对“脱离社会规范的一小撮人”的“专政”,而是针对整个社会。从以对个人身体伤害为主要形式的刑罚模式到以对个人时间与身体自由的剥夺为主要形式的刑罚体系,规训与惩罚得以向全社会扩展,罪犯被送入监狱、教养所;工人必须遵守工厂的作息时间表与生产规范制度;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规定场所内上下课,遵守校规校纪。福柯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权力的毛细血管——指出权力渗透进入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贯穿每一个人的一生。“规训-惩罚”这对组合是作为权力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对于把个人固定在生产机制上、生产力的组成和所谓的规训的社会都是不可或缺的。在这里出现了道德和政治上的强制方式,对于以劳动的形式被纳入到生产力规则中的身体、时间、生活等是必不可少的。

由此,福柯认为,某些后黑格尔主义者认为“人类具体的本质就是劳动”是不对的。人类的时间和生活本质上不是劳动,而是乐趣、快乐、休息、需求、偶然、暴力等。事实上只有经过权力关系,人们的生活和身体才会与劳动联系起来。权力不是使生产关系延续的方式,而是建立生产关系的方式。在他看来,“劳动是人类具体的本质”这个理论是某些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紧密相连的实践的成果。福柯坚持主张就是这些实践驯服了劳动者的肉体。并且,这种权力关系与这些实践推动了新的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的生产,从而使得这种规训模式散布于整个社会——监狱只是这种社会整体规训模式的一个缩影,体现了权力-知识规训与惩罚性的力量实现了对个体的时间与身体的控制,权力不依靠正式的、可见的、仪式般的统治权的形式存在,而是用习惯对某些人或所有人做出要求,以便人们必须服从权力。纪律系统是权力的中项,权力通过纪律系统运转。话语伴随着规训权力描述、分析、缔造规范,并使得规范具有说服力。换句话说,讲述国王并确立王权的话语会消失,让位给支配者的话语,支配者可以监督、规范、区分正常的人和不正常的人、评估、裁判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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