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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主要投向工业互联网等领域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更好地支持河北省工业转型升级,7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河北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提出,专项资金主要投向产业优化升级、发展工业互联网、促进绿色发展、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和信息产业、支持特色产业发展等6个重点领域。

    据介绍,为适应工业转型升级新形势新要求,此次河北省财政厅会同河北省工信厅对原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遵循“公开透明、集中保障、突出重点、引领示范、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河北省工信厅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绩效指标包括产出、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评价结果报送河北省财政厅,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调整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截留、挤占、挪用、擅自调整、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河北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级产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0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转型升级、结构优化,提升工业经济质量效益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集中保障、突出重点、引领示范、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批复下达,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指导市、县和企业做好项目申报、筛选、论证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论证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业转型升级战略布署,重点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色产业振兴等重点领域、重大工程,以及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开展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

    (一)产业优化升级:主要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先进技术装备改造工程、产业链优化升级工程、制造业服务化工程、工业强基工程等,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工业互联网:主要支持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培育“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智能制造普及应用、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促进工业互联网相关产业发展等。

    (三)促进绿色发展:主要支持企业能效提升、清洁化生产等绿色化改造,建设绿色工厂等,水泥、平板玻璃化解过剩产能等。

    (四)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和信息产业:主要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能力提升、集成电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型显示产业创新发展、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及应用试点示范等。

    (五)支持特色产业发展:主要支持服装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工业、特色产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等高质量发展。

    (六)保运行稳增长促转型和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领域。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项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程序在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需明确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第七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按照省级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筛选、论证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需评审的项目组织评审、评估,拟定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报省政府。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对申报项目合规性、资料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提交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和对下转移支付。

    (一)省本级资金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库管理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下达市县财政部门、雄安新区改发局。市县财政部门和雄安新区改发局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支持方式分为奖励、以奖代补、后补助、财政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因执行不理想、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或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将调整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抄送本地财政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按程序批准后进行调整或收回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建立项目台账、设立单独账册或账页。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

    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编制预算时,要全面设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包括产出、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建立预算执行“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目标未完成的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调整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按要求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对截留、挤占、挪用、擅自调整、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6〕2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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