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专利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在原申请提出后,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专利申请分为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二、提出分案申请必须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视为放弃分案申请;
三、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
同时,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形包括:
一、原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部分不符合要求的,指定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和补充。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
分案申请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初始部分,即在发明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的分案申请,并说明原申请的申请日期、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优先权文件的副本。
(2)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录的范围。否则,分案申请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由予以驳回。
(三)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后的原申请和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应分别保护不同的发明;他们的说明可以允许不同的情况。例如,原申请在分案前有A、B两项发明;分案后,如果原申请权利要求要求保护A,说明书仍可为A和B,也可只保留A;如果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B,说明书仍可以是A和B,也可以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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