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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到期。

如果当年没有享受免税优惠,国家规划布局中的重点软件企业可以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计算,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即征收即退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减去。

依据:财税〔2016〕49号/国税发〔2013〕43号/财税〔2012〕27号/国发〔2011〕4号

(2)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对实际增值税税负3%以上的部分“即征即退”。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其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所有,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在销售过程中一起转让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发〔2011〕4号文/财税〔2011〕100号文

(一)所得税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四号)和《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根据相关规定,符合相关要求的软件企业可在所属税务机关备案,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①2017年12月31日前,我国新成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将从盈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将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直至到期。

②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国家规划布局中,如果当年没有享受免税优惠,可以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由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专门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扩大再生产、单独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④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单独核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⑤对于企业外包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2年(含)。

二是办理税收优惠

因为“双软”认定已被取消,现在在申请和享受税收优惠时实行备案制,备案材料如下:

软件企业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表;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4.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一份主要产品的有效证明文件,如作权或专利权,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主营业务只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描述;

5.企业员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个月;

6.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发费用、国内研发费用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证;

7.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8.有关企业开发环境的证明材料;

9.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主表复印件,自成立年度以来经税务机关备案;

10.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最终结算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

在国家规划布局中,重点软件企业

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提交的备案资料;

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提供销售(经营)说明;

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当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的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计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注意事项

①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已经确定并实施审计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谓认证,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证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认证,取得软件企业认证。

②软体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③软件企业的盈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包括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在内的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如果盈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应在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自首次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条件之年起。

④应连续计算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不得因中间亏损或其它原因而中断。

⑤软件企业R&D费用的计算口径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规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研发费用〉通知(国税发放)〔2008〕116号)规定执行。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不得计入研发费用。因此,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退还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不能享受附加扣除政策。

⑦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规定条件下,研发费用的政策口径在2015年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信息》进行。〈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研发费用〉通知(国税发放)〔2008〕1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研发费用相关政策的通知》〔2013〕70号),2016年及以后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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