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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诉讼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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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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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诉讼有哪些情形

1、赠与人想要撤销赠与而提起的诉讼;

2、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而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的诉讼;

3、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的诉讼等。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房地产赠与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房地产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承担将房地产赠与对方的义务,而不享有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地产的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2、房地产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赠与人把房地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地产之后,该房地产赠与合同才生效。房地产赠与合同一旦生效,赠与人就不得再行撤回赠与。

3、房地产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地产赠与合同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其次,该赠与合同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如系涉外房地产赠与,还须认证);最后,房地产赠与和房地产买卖一样,应当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赠与无效。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来长春在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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