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中老年时报》2015年4月3日第07版,作者:路卫兵,原题为:《械斗中的鸟人》
清时,福建、广东两地的人好械斗,时常发生成百上千人的聚众械斗。械斗时,如果两伙人以前有交情,则开打前要先选出数人,列入名单,如果对方在械斗中死了人,这些人就要纳入对方的户籍,做为对死者的补偿。而这些人的妻子,则由大家出钱一起赡养送终。械斗时,有时因为一方人手不够,往往还会到别的村去雇人,所雇之人称为“鸟”。并事先订立文书,曰:“某某承雇某村鸟一百只,鸟粮(按:指工钱)每只日三百文。如鸟飞(按:飞指死)不归,恤费每鸟一千文,听天无悔。”械斗时往往会让众鸟打前阵,虽死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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