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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宪法学讲义》阅读笔记1

宪法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中国自古有宪法” ——孙中山

“宪法是从英美法等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才有的” ——毛泽东

“当今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宪法” ——某美国人

“当今中国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宪法”

通说: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

一、宪法的多义性

1.人大胡锦光“宪法犹如禅一样”

你能悟到什么是什么,你能悟到多深是多深。

举例:“麻三斤”公案

说明法学与神学相似的是,方法论上都讲究面对文本进行解释。而人们在面对本体论上既初始又终极的问题时,往往会产生不同的见解。

如何解决这种分歧?跳出传统定义的怪圈,在不同情景中分析具象界定

2.两种情景用于定义宪法

(1)形式意义上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①固有意义上的宪法——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

举例:

古代《汉谟拉比法典》;

近代立宪主义的宪法: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证基本人权的国家之基本法。其特点是最早在西方出现、立足于自由主义、被广泛地认为体现了宪法最优异的特质

②立宪意义上的宪法

二、一个有争议的概念:宪政

1.近代理解

权力通过受到合理约束而获得正当性

2.当今理解

(1)立宪政体

公共权力受宪法约束的政治体制

(2)宪法政治

制定出宪法并加以遵行的动态过程

(3)立宪主义

可能指一种思想、价值体系,也可能指一种秩序体系

3.概念的分歧点:一个国家如何才算得上是“立宪政体”?

1789法国《人权宣言》:“但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即无宪法”

分歧的焦点在于宪政的标志究竟是三权分立还是政党政治

4.中国的五种宪政观

(1)民主宪政观

认为宪政就是民主

毛泽东1940《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2)西方通识性宪政观

(3)社会主义宪政观

主张将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价值观跟宪政结合起来

(4)儒家宪政观

蒋庆主张中国应该建立政教合一的儒教国,施行王道政治

(5)宪政概念取消论,或称反宪政观

认为宪政概念应该被否定,理由是隐含了资产阶级的国家观

三、宪法的属性:宪法是“公法”吗?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1.法律关系说

按照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公法: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

私法: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2.权利关系说

按照权利关系划分

公法:属于权力关系的法

私法:属于对等关系的法

3.利益说

根据法所保障的利益的性质

公法:有关公益的法

私法:有关私益的法

4.主体说

按照法律主体来划分的

公法:有关国家的法

私法:有关私人的法

5.规范性质说

按照规范性质来划分

公法:行为规范

私法:裁判规范

根据法律关系说、权力关系说、利益说、主体说,宪法是公法,但是按照规范性质说很难界定。但是总的来说按照大多数学说可以说宪法是公法。

四、宪法的地位:宪法是母法吗?

1.宪法和一般法律的关系

一方面,宪法确实处于一国法律体系的顶端,所有其他法律、法规均以其为效力基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是一律无效的;

另一方面,一般法律并非就是从宪法派生出来的,宪法主要是公法的制定依据,并非是所有私法(民法、商法)的制定依据[例外:《物权法》的部分公法条款]

2.宪法具有至上地位取决于三个重要特征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根本性的内容

举例:以我国宪法为例,规定了国家制度及其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发展目标及国策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例外:美国宪法第18条规定的禁酒令]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①制定:一半会成立专门机构

②修改

首先,只有特定的主体才有权提出合法的提案(美国: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州议会;日本:两院三分之二以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其次,宪法修改议案的通过也相当严格(美国:四分之三州议会的同意;日本:国民公投过半数;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最后,在特定内容的修改上有限定(意大利:共和政体不得修改;法国:有损于领土完整的不得修改)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效力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五、宪法的本质:宪法究竟是什么?

1.正统观点

(1)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

第一,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第二,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第三,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反思

正统观点仅把宪法作为一种实然的社会现象,而忽视了应然的问题。因此,在此基础上,我们寻找新的出路,把宪法看成一种规范现象。

从而得出以下对于本质的认识:

(1)宪法是赋予国家的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国家是否正当,要看国家是如何统治的、是否保护人民基本权利,宪法若做到了这一点,就赋予了国家正当性的基础

(3)宪法是授权规范和限制性规范的统一体

一方面,它授予国家权力;

另一方面,又适当限制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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