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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讨论:从“牛”说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火灾调查的关系

连写5篇文章来说一个“牛”的事,这在火事杂谈创号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由于咬得紧、盯得猛、问的问题又特别犀利,竹山政府把自己网上的信息删掉后就不再吱声了,倒是有几个网友出来“求和”。

“糊弄一下,糊弄一下,您是专家,行行好,消防不容易,大家都是同行,搞得竹山消防下不了台,尴尬啊,大家都是求份工资,至于不?”

这是其中的一个留言。怎么说呢,心情可以理解,但视角不敢恭维。

由于缺乏必要的沟通,“竹山查牛”的背景不得而知。我尝试着通过湖北的朋友联系竹山消防,截止目前没联系上,所以对“查牛”之事的来龙去脉不是特别清楚,更不敢妄议和推测。

然而从竹山此前公布的“查牛报告”看,我更加相信在这个事件中消防始终是被动的。

首先,村里牛棚着火,烧死了8头牛,不涉及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复杂的法律纠纷,也没有人员伤亡和产生社会影响,这种情况消防一般不会兴师动众地提请政府专门成立调查组去调查,消防自己派人去依法调查处理一下也就行了,这既是通行做法也是有法可依,所以此次“竹山查牛”应该不是消防主动而为。

其次,从竹山此前公布的“查牛报告”来看,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依据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丝毫没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这也印证了消防的被动为之,它的背后则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影子。

基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判断:在“查牛”事件中,消防大概率是被动的,主动的力量应该来自于当地的应急管理局或是政府。

这也就说明,对于牛棚火灾,很可能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背后对火灾调查进行了强力干预。

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火灾调查过度干预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到了“白热化”的对立程度,有的尽管还没有明显地浮现出来,但其背后的较量已经是暗流涌动、一触即发。

为什么争呢?责任调查权和事故处理权应该是个争夺的焦点。一句话,只为一个“权”字。

应该怎么办呢?很简单,职权法定,只要大家都依法办事就行了。

有人说,大安全包括消防安全,这本身没错,但是由此推理不出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一定要全部包括消防监督管理的结论来。

为什么呢?

第一,消防安全在历史上就早于生产安全。从人类诞生之日起就有了消防安全,但生产安全是社会化大生产出现后的产物。

第二,《消防法》在1998年就出现了,消防机构也早就有了,但中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01年才出现机构。

第三,在“全灾种、大应急”的框架下,《安全生产法》所调节的范畴也对消防安全进行了排外设置,这是非常科学的。

第四,消防在21世纪初期是进行火灾事故责任的调查和认定的,只不过后来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给拿掉了,变成了查明原因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这并不能说明消防不能进行责任调查。

第五,应急管理系统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既有综合监管也有条块监管,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似乎可包括消防,但消防部门不是行业部门,不能简单套用“三管三必须”。原因是消防与其他行业部门有明显区别,其他行业部门比如教育、住建、文旅、卫健等等的主业不是安全,而消防部门的主业就是安全。

第六,消防安全比生产安全涉及面更大,生产只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而消防除了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还要涉及人们生活中消防安全问题,这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不能涵盖的。

第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火灾事故调查虽有部分交叉,但前者并不能完全包括后者。再者说,消防的火灾调查科学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完全是两个范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可以完全委托个专业的专家来调查,但消防的火灾调查除了邀请必要的专家参与外,必须有会看痕迹、懂燃烧学和火灾学的火灾调查人员,这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明显不同。离开火灾调查人员,谁能查?

第八,《安全生产法》与《消防法》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而非所属关系。说《安全生产法》管着《消防法》是不对的,说《消防法》是特别法也是不对的。如果非要从更大的范畴来看,倒是消防包含了安全生产所不能包含的东西,比如群众生活的消防安全保障问题。

眼下,一些人打着“全灾种、大应急”的由头说消防就该归应急,这么简单的理解是有问题的。国家层面行政上的归口管理是可以的,但具体事权如果乱了章法将是一场混乱。

窃以为,就消防的应急救援而言,只有当消防救援行动需要跨部门协调资源而消防自身又不能实现时才需要应急管理部门的出面协调。除此以外,如果应急管理部门对所有的消防救援行为都进行干预,不仅不会提升救援效能,还反过来会忙中添乱、降低效率。

同理,对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而言,消防部门已经积淀了较为成熟的历史经验、工作体系和方式方法,并且有其专门针对火灾的特定研究对象,如果应急管理部门不分情形横加干预,会扰乱工作秩序甚至造成严重混乱

同理,如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火灾调查横加干预,同样会引发管理混乱,这从“竹山查牛”事件中可见一斑。

再者说,《消防法》明确规定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即使是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也不能剥夺消防对火灾原因的调查权。

调查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只不过是为了整合部门资源更好地服务于以原因调查认定为核心基础进而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认定的工作效率。调查组的成立并不是各部门来“分蛋糕”和“分权力”,这一点必须进行认识上的明确。

“竹山查牛”的背后涉嫌小题大做的权力滥用,其调查报告也体现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火灾调查工作进行干预的明显痕迹。

鉴于此,“禅哥十问”的实质并不是在难为竹山消防,而是通过这十问来唤醒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的再认识。

有人说上级要求对有影响的火灾开展延伸调查,竹山县认为烧死了8头牛对当地社会造成了影响,消防大队提请政府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严格落实了上级的指示要求,应该提出表扬,大队长更应该提出表扬,全国消防都向竹山学习,牢牢把握事故调查主动权,每一次火灾都要查明白,严格追究火灾事故责任,让每一起火灾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我的看法是,如果事实果真如此,我完全赞同这个观点,就应该对竹山消防提出表扬,甚至按照我第一篇文章的说法,应该授予竹山“消防第一县”的荣誉称号。这么重视火灾调查,给他这个荣誉一点都不为过。

但是,但是,如果事实并非如此呢?

事实到底是个什么样子不得而知,但是禅哥的看法恐怕可信度极高。截止目前两个联系渠道均未能联系上竹山消防,甚至联系了湖北总队也还是未能联系上竹山消防,实在是遗憾!

不管怎么说,牛棚着火这个事,把《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给扔掉都是不合适的。在禅哥看来,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小火调查问题,这涉及到部门事权划分和政府组织管理的深层次的大问题,切不可不当回事。

这也就是禅哥为什么紧盯“查牛”连发6文的原因。

有人说禅哥是吃饱了撑的故意和竹山消防过不去,我去,你知道禅哥到现在还没吃午饭在敲字吗?!

重复一下这句话:我希望竹山把问题弄清楚,规范行政,更能为全国做点贡献。

附:禅哥十问。

1、牛棚着火,烧死8头牛,损失8万多块钱,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消防救援大队、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检察院等单位悉数参加。政府这么重视,那么是不是竹山县所有的火灾都是这么重视呢?如果是的话,那么这个县应该不应该被授予“消防工作第一县”?如果不是,为什么偏偏对这个火灾这么重视?

2、既然是“批准成立”,是谁请示的?是消防救援大队还是应急管理局还是另外的某个部门?请示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依据是什么?

3、既然批准成立的是“火灾事故调查组”,为什么根据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

4、这个火灾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吗?年出栏量不到50头牛的农村养殖,也没有办理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在内的任何手续,它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吗?如果属于,那么《安全生产法》里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到底是什么?照此逻辑,下一个养几头猪或者几只鸡的农户算不算生产经营单位?

5、根据《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年出栏量在50头牛以上的才备案登记,这个显然不够条件,这种情况也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吗?是不是所有存在经营行为或涉嫌存在经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

6、说“该牛棚未配置任何消防设施、器材,没有对电器线路进行过检测、巡查,没有开展过防火检查”,给牛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标准依据是什么?对牛棚的电器线路进行检测巡查的标准依据是什么?开展防火检查的相关要求是什么?

7、供电公司无法提供整改记录、村委会主任对牛棚的检查和宣传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整改记录和证明材料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像对村里牛棚这样的小场所的检查指导都要求如此留痕,基层的活儿还能干吗?

8、调查认定“固定在钢梁上的电缆发生异常放电打火引燃下方的秸秆导致火灾发生”,电缆为什么会异常放电?是电缆质量不合格还是敷设有问题?是长期使用导致老化还是有人故意制造了端倪?虽然人们不可能查清所有火灾的起火诱因,但火灾调查到底要不要关注这个可能影响火灾性质(如果有人故意制造端倪而发生火灾,该火灾是不是就成了放火?)、直接关乎此类火灾能否得到精准防范的关键问题?

9、把户主、供电所、村委会等的管理不到位作为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否合适?间接原因的边界到底是什么?

10、既然是《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那么《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套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格式使用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合适还是尊重火灾科学使用起火诱因、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火灾责任合适?

衷心希望竹山认真研究、正面回应、以正视听。

各地都要警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对火灾调查的过度干预才是,依法行政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呀。

争,有什么好挣的?为什么在消防改革前没人去争火灾调查的事?为什么过去那么多年大家都是绕着走?《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大修大改的步子有点慢,但这能成为其他部门争抢权力的借口吗?

同时希望抓紧修订《消防法》,社会管理急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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