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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责任制?法人管项目?都不是!
国内对建筑施工类项目的管理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项目经理责任制,二是法人管项目。在笔者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经常会有领导问我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项目经理责任制的管理模式好,还是法人管项目模式好?其实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弄清楚这两种模式各自的优点是什么。我个人认为,项目经理责任制与法人管项目的优劣对比,本质是个人积极性与集体优越性的对比,在项目管理的实际过程中,需要将这两种模式进行有效结合。

在分析这两种管理模式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土地承包的两种模式,即家庭联产承包制与大型农场制。

一、家庭联产承包制VS大型农场制

1、家庭联产承包制

概念: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组)承包土地,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其经营收入除按合同规定上缴一小部分给集体及缴纳国家税金外,其余的全部归于农户。

优点:家庭联产承包制是一项非常好的土地改革制度,被称为是中国农村发展改革的第一次飞跃,它极大地激发了当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中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

点:缺点是相对性的,以当前中国的农业发展情况来看,家庭联产承包制存在着经营规模小、管理成本高、专业化程度低、不利于农业科技提升、限制农民择业自由与收入等问题。

适用背景:往大了讲,就是生产力要与生产关系相匹配,往小了讲,是每一种模式都需要与当时的行业背景相适应。家庭联产承包制是上世纪80年代的产物,当时的农业情况是管理处于粗放时代,土地产量的可挖掘空间很大,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能够使得土地产量得到较大提升,家庭联产承包制适用于这样的农业背景。

2、大型农场制

概念:大型农场制是指将较大规模土地的经营权承包给专业的组织机构(农业公司等),由专业的组织机构对土地进行统一的生产经营管理。

优点:大型农场制能够很好地发挥规模效应,实现集约化管理。比如能够实现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种子等)的批量、低价采购,可以进行机械化大规模作业,能够构建水利灌溉等农业基础设施,组织机构有实力投入较大的资金进行农业科技创新等,从而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使得有限的土地要素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

缺点:使得农村的就业机会减少,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弱于家庭联产承包制。

适用背景:适用于管理精细化时代,土地的产量可挖掘空间较小,需要依靠集约化、专业化的管理来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并且专业的组织机构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项目经理责任制与法人管项目的对比,和家庭联产承包制与大型农场制的对比非常之相似,就是个人积极性与集体优越性的对比。我们需要在建筑业当前的行业背景及未来的发展形势下谈优劣,脱离实际的行业背景谈模式的优劣就是耍流氓行为。

二、项目经理责任制VS法人管项目

1、项目经理责任制

概念:项目经理责任制是以项目经理为责任制的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制度,它是施工项目管理的制度之一,是成功进行施工管理项目的前提和基本保证。在实际应用中,一般是公司针对项目与项目经理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签订相应的经济责任目标,管理费以外部分或超过责任目标部分的利润较大比例或全部归项目经理所有。

由来:项目经理责任制的由来是由建筑施工类项目的特点决定的,施工类项目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建筑材料的品类繁多,市场价格随季节、地域变动较大,难以控制;

二是许多建筑材料的用量,在计量时误差较大,对于节约与浪费的界定难度较大;

三是施工现场所需的用工种类多、用工量大,如何有效地组织工程施工,协调好各施工队伍间的配合,做到不怠工、提高工作效率,也是相当困难的;

四是业主对工程的工期要求较紧,如何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并且实现较为理想的项目利润,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基于这样的特点,从公司层面要想对所属的众多项目进行深度管理,并且管理到位,实现理想的效益,难度非常之大。因此,赋予项目经理较大的权限,利用好项目经理的工作积极性对于项目的有序履约非常重要。

优点:项目经理有相对较多的人权、财权、物权、事权,并且项目经营的好坏与项目经理的收入关联度很大,能够很大程度上激发项目经理及项目团队的工作积极性。

缺点:项目经理掌握较大的决策权,项目经营好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与个人品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当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欠佳,或人品出现问题的时候,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法律风险,而项目经理能够承担的风险范围较小,项目风险最终还需要由公司兜底。

适用背景:项目经理责任制适用于项目可挖掘的利润空间较大、管理相对粗放的时代。在10年前、20年前,项目的利润率能够达到20个点、30个点,公司层面的管理能力相对不强,也就是在那个时候,项目经理责任制模式起到了很好的激励效果。

2、法人管项目

概念:法人管项目是指法人是工程项目的市场主体、核算主体和法律主体,企业的各职能环节按照规范化的程序实施对项目的管理,以此实现法人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实际有效监控。在法人管项目模式下,项目经理是代表企业去管理项目,是执行人而非决策者,项目经理需要严格执行企业管理项目的规范制度。

优点:法人管项目模式能够在很多方面发挥出集约化管理的优势,防范项目风险。

比如在技术方面,公司整体的技术专家及技术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要强于单个项目团队的技术能力,能够为各项目提供帮扶来解决技术难题;

资金方面,公司层面可以利用强大的资金实力,协调好各项目的资金需求,做好资金的有效配置,确保项目正常运转;

招采方面,公司层面可以利用众多项目的规模优势,进行集采,从而有更好的议价能力,降低材料设备的采购成本;

管理方式方法方面,公司可以汇集全公司的优秀做法和经验,形成项目管理的标准化体系,更好的指导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

在信息化方面,公司有实力投入更多的资源,构建高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等。

缺点:采取法人管项目的模式下,与项目经理责任制相比项目经理的权限会相对较小,项目经理的积极性会相对低一些。

适用背景:法人管项目模式适用于管理相对精细化、项目微利时代,并且需要公司有相对较高的管理水平。

3、项目经理责任制与法人管项目的优劣

项目经理责任制模式能够很好地激发个人积极性,法人管项目模式能够更大程度上发挥集体优越性,其实两者不是非黑即白的关系,并不存在哪个好哪个不好这么绝对的判断,而是“左”一点还是“右”一点的问题。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管理者需要注重的是如何将这两种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结合,至于结合是更倾向于项目经理责任制还是更倾向于法人管项目,所依据的是个人积极性与集体优越性相结合的“度”。

在当前建筑业进入微利时代、管理红利时代的背景下,我个人认为,两种模式相结合的过程中,将会越来越倾向于法人管项目,集约化、精细化管理在项目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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